离婚后在一方没有到场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用离婚协议将房产过户?

2023-08-02 41 0 举报/投诉

行不通的。

实践中,夫妻俩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一方所有,但由于贷款未还清,暂时过不了户,故在协议中约定:待贷款还清后,另一方配合完成过户手续,但贷款还清后,另一方联系不上或者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这时候,一方拿着离婚协议去单方办理过户手续,不动产登记中心往往是拒绝的。国土资源部印发的《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继承或受遗赠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可以由单方申请。而离婚不属于上面两个可以单独申请的情形,因离婚协议约定需要进行的变更属于:“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导致共有份额变化的情形”,需要双方到场。

如款还清后,另一方不配合过户或者找不到,怎么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要求法院判决另一方配合过户。判决后你可凭法院的文书单方办理更名手续。

这是不行的。

关于不动产登记问题,在国土资源部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是规定的相对清楚明了。双方当事人都到场是办理产权变更最为方便的情况。若一方没有到场,那就必须提供其他相应的法定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

从上述规定来看,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只能是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以及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并未包含离婚协议书。

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因为具有强制执行力,若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登记,通过法院执行也能够实现。而离婚协议本质上属于双方的协议约定,不具有法律的执行力,所以无法凭借离婚协议办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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