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专业的流氓与一个只知道埋头干活的良民、那个在打架中会获胜呢?再加上偏向于流氓的规则和裁判!
在没有监督、加上物业的不平等条约和裁判的时候、业主肯定是要失败的、业主们不懂法、但是维权维的多了也就成为了法律专家。物业条例的规定、物业会按照规定要求执行吗?物业公司在业主们的心目之中声名狼藉、已经劣迹斑斑了、我在另一个问答中已经细数、在这就不赘述了。业主需要物业、但必须取消或改变现有物业逐利模式、减少矛盾纠纷化解社会矛盾激化、这样业主才能安居乐业、才能无忧的干好本职工作、为社会创造价值!
一,首先开发商交房给业主前,开发商并以交房为由要求,或强求业主签定物管合同,内部所说的模板式,故定式合同,说简单点他要收取你的各项费用期限是明确的,你要找他不该收的费用是不明确的。举例一个小区有多少物业管理用房是不明确的,说白点你的责任是定死了,他的责任和服务要求是活的。二,业主接房后开发商按你签定的物管合同,同时交由他自己认可的物管公司或是他自己的物管公司管理。目前市面上由业主委员会要求招投标进场管理的物管公司少之有少。三,等你业主在居住后或有事发生后,你才知到这合同的原理。所以一但发生问题基本上是没有什么证据可举,希望大家特别注意一安全问题,二清洁问题,三故定没施没备问题,四物业管理各项要求问题。一但发生及时取证保存,如果发生任何官司有证可举。
小区物业没有和业主签订服务协议,管理混乱,可以拒缴物业费吗?
大家都要知道:无论是《前期物业合同》还是以后换了新物业公司所签订的正式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确实是不会和小区里的任何一位业主个体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这个买了房的业主都应该要知道的。
因为当我们在买房子后,开发商便会在一定期限内,通知你去交首期并要求你在《购房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上签字的,或许那个时候好多人根本连合同里写的是什么也不清楚的,因为根本没用心去看具体内容。
开个玩笑说,到时开发商把你卖了也不知道哦,因为从你签字的那一刻开始,合同里的所有条款就正式生效了,也就是说你接受了合同里的条款。那以后每个业主都要去自觉遵守合同了,这就是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服务合同》。
而《前期服务合同》的内容是开发商和前期物业公司共同“研究”出来的,当然是对他们非常有利的,即使合同里面有很多条款是不合理,不公平的,但没到业主们说话呢,不签也得签,除非你放弃买房,其实就算你到哪里买房都是这个模式的,可以说这就是“霸王条款”,但这却是合法的哦,而且对每个业主都是有约束力的,只要物业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服务,那业主就要自觉按时交物业费。
当然,对于物业公司的管理混乱,业主们是可理直气壮地要求物业公司去整改的,或收集真实的材料证据向有关部门去投诉或向法院起诉的,但仅业主个体去反映投诉,效果是不明显的。若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就大大不同了。
而当小区交房一年后,业主入住率和交房面积均达到50%以上(即双过半),那小区便可成立业主委员会了,当然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流程是非常严格的,必须依法依规去成立,有了国家的备案后,业主委员会这个组织才是合法的。
成立业主委员会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动终止,若前期公司想继续做下去,就必须要和业主委员会重新议定服务合同的条款后,再签订正式的《物业服务合同》才有效,否则视为无合同服务,那业主就可以选择不交费了。这个就算物业公司告到法院,业主们也是不怕的哦。
可见,后期的《物业服务合同》也不需经业主手签订的,但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若前期物业公司拒签,那业主们可以选择不交物业费。而业主委员会可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的授权去解聘前期物业公司,前提是要达到“双过半”才合法。
通过上述可以看出,小区若没成立业主委员会,想解聘前期物业公司是难上加难的,即使能解聘前期物业公司,可以说连个和物业公司签订合同的主体也没有,而物业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出现瑕疵,也没有业主委员会这个组织去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业主们的利益是难以得到保障的。
还是那句话:建议每个达到条件的小区还是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吧,别老想着所有小区的业主委员会都是不好的呢?成立了,就算这届的业主委员会不好,戴眼识人,下届再选过些好的业主委员成员就是了,何况未到任期,中途也可以罢免重新组建业主委员会的,但起码有个主体组织和物业公司或对外事务“谈判”,才能代表小区业的利益,去处理好小区事情,业主们的利益才能最大限度地得到保障!
没有签协议,不是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因为法律支持物业行业事实服务的说法。哥今天聊聊你可能没想过的观点,业主该怎样维护权益?
先解释一下你为什么应该交费。业主与物业公司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确立的民事合同关系,双方都应该遵守合同约定。
合同一般分为前期合同,或业委会成立后签订的合同,两种合同业主可能都没有签字。小区业主管理规约一般约定,业主转让房屋的,本规约同时告知新业主,对新业主具有约束力,而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则来源于规约,因此合同对业主有约束力。另一种,是业委会根据业主大会授权,统一签订的合同,对业主也具有约束力。
所以,如果物业公司将您起诉至法院,您胜诉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很多业主以物业服务不到位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双方对簿公堂,法官采纳了业主的部分主张,认定物业公司服务有瑕疵,判决业主打折支付物业费,直到今天,部分法官依然沿袭这种判法。
哥今天想聊的是,法院的这种判决,错误的认识了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利于业主间的公平,加剧了物业服务的恶化。那些正常交费的业主,都会逐渐变成不交费的业主,因为不交费可以获益。
先举个例子,假如有10个人组团外出旅游,途中旅游大巴抛锚,影响了一天的行程,不幸的是,A游客还在晚上住酒店时,相机被盗。
大家该如何支付费用?B游客能否因为大巴抛锚,拒绝支付所有的费用?答案显然不是,所有游客应该享有同样的折扣(支付同样的费用),因旅行社问题导致的A游客的损失,由旅行社另行赔偿。
物业服务不也是如此吗?只要不是因为物业原因,导致个别业主财产损失的,其它的诸如绿化不到位、保洁不干净、电梯不安全等公共的服务,全体业主应该同等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其实,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来看,这个也很容易说得通。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大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所有业主是一个整体,才是合同的当事人,单个业主不是。
当然,法律应该惩恶扬善,相对于正常交费的业主来说,未尽到服务职责的物业公司,和未按时交费的业主,都是违约人,都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个人,不但要全额补交,还要加收违约金;对于物业公司,不但要其弥补服务过失,也要加收违约金。所收的违约金,按产权面积,分配给正常交费的业主,以鼓励他们遵守契约的精神。
如果这样判决,物业与业主的违约行为应该会有所减少,小区也应该会进去良性循环。
当然,目前这样判决,会出现违约金如何存放、谁来监管的难题。今天聊的主要是思路,大家认识一致,问题就会有解决的办法。
比如,政策明确业主大会的主体资格,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开设业主大会账户,物业费和违约金存放在业主大会账户,在社区的监督下使用。
只要思想不滑坡,办法总比困难多。改天再聊聊业主大会印章的必要性。欢迎交流、探讨、拍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