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违法行为
《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因此在本案中,陈某不能胜任工作,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所以如果印刷厂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陈某或额外支付陈某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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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药公司的“销售提成办法”,不符合《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应该改“销售提成办法”,变为在职工不能完成销售任务时,发最低工资。
2.该厂规定不符合《劳动法》第62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应补发这个女工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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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分啊,好高啊,哈哈!
案例是什么时候的啊?没时间不好回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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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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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的工资应当按照2007年全年的平均工资计算,为每月工资标准,双倍工资为两个月(2008年2月、3月),补偿金标准也是两个月的,他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两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