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本人在南京夫子庙步行街买了商铺(二层内铺)。14个平方花了30万,当时这价可以买套住宅了。买卖合同是开发商签的,包租合同是开发商成立的商业公司签的(基本都是这样套路,商业公司注册资本很少,为今后资不抵债,无法赔偿做好准备,开发商金蝉脱壳),承诺8%年回报。结果拿了9个月的8%就被告知经营不善回报降至5%,一直拿到现在。期间很多业主不服,起诉至法院,赢了官司一样拿不到赔偿。虽说有两证,而要出售,基本不增值。如果自用,因为是内铺,无独立门面也无法经营。好在南京最繁华商业区步行街上,始终在经营,所以租金还一直有。但细想投资这样的商铺是很不合算的,03年我用这30万南京购买住房,可以翻十倍了。
所以结合本人经历,建议投资商业用房首选地段,不要图便宜。其次选门面,不要选商铺,门面可自用,可出租也好出售。最后如果不是自己生意需要,投资住宅好于商铺。商铺过户交易税费太高,没有炒作人群,所以增值远低于住宅。
买房可以返租,租金诱人,黄某于是与某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支付全部购房款,办理房屋过户,购房同时与某管理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房屋,黄某收取固定租金,且授权管理公司对出租房屋享有包括转租的自主经营权,管理公司依约支付了部分租金。2020年新冠疫情出现,经济受影响,管理公司开始拖欠租金,协商无果,黄某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管理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违约金,并要求次承租人(即从管理公司承租房屋的房屋实际使用人)支付房屋占用费并腾退房屋。
一审判决,解除黄某与管理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管理公司支付黄某拖欠的租金、违约金,驳回黄某对次承租人的诉求。黄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分析建议:
为吸引购房者购房,带租约的商铺租金一般比市场价格高,同样,委托房屋管理案件中,管理公司为抢占市场,也是开高价承租一手房东的房屋,受新冠疫情影响,很多公司经营困难,员工失业,房屋租不出去,带租约房屋或委托租房管理约定的固定租金又比市场价格高,于是这些管理公司容易出现资金链断裂,面临破产。这类案件有以下几种维权方式,可供不同具体个案参考:
一、业主与管理公司解除合同,要求支付租金、违约金和房屋占用费,同时,可与次承租人协商,收回房屋。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租金。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