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原则,鉴于公司经营状况,你可以行使民法上的不安抗辩权,书面通知要求终止协议,并要求公司退还所谓股金.但能拿回来的可能性很小,几乎没有.
你通过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公司法人代表要告你说逾期不投入资金给公司带来损失要求你赔偿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如果你能取得该公司在你参股时根本不存在65%的即65万净资产的,公司可能涉嫌欺诈,你可以先起诉公司,要求终止协议,退回投入股金,严重的甚至可能向公安报警,以合同诈骗刑事立案.建议你查一下该企业还有什么资产,如果准备向法院起诉要钱的话,可以先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防止公司转移资产,但估计该公司是没有什么值钱的财产的了.
合伙企业发案例
第六条 入股、退股、出资的转让
1.入股: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股东同意; 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股: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股;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股;③退股需提前3个月告知其它股东并经全体股东同意 ;④退股后以退股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人民币结算;⑤未经股东同意而自行退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退股人承担一切责任并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股东出资将其投入公司作为运作资金,以加大资金来源,扩充市场份额。允许股东转让,股东转让时其他股东有首先受让权。如转让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应按第六条第1款入股之规定,否则按第六条第2款退股之规定待转让人。
案情:2008年3月,某有限公司(甲)、某自然人(乙)、某个体工商户(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
1、乙为有限合伙人,不能担当合伙事务执行人;丙为普通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
2、不合法。清算人自被确定10日之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应该由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且不能想甲、乙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