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哪条说明了,劳动者利用公司资源干私活,怎么处罚?怎么处理?

2023-08-02 77 0 举报/投诉

一、劳动法哪条说明了,劳动者利用公司资源干私活,怎么处罚?怎么处理?

一、如果你公司的这个员工在下班干私活,是以个人的名义为客户服务,那就是他个人的行为,产生的民事关系与公司无关。

二如果员工下班后以公司名义进行服务和销售东西,没有向服务对象释明是个人行为,虽然公司并不知道,但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应该有被代理人承当民事责任的规定,那么,公司就要承担因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三是公司承担完责任后,依据公司的管理规定对这个员工进行处理,包括:通报、罚款、赔偿损失、降级、开除等。如果损失严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四是与客户关系对解决方式:一是主动承担责任;二是向客户讲清事实过程;三是拿出诚意征得客户的理解;

五是完善公司员工管理制度,宣传民法通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知识,提高员工素质,改善职工待遇,关心职工生活,把职工当成自己的兄弟姐妹,树立以厂为家、企业兴我光荣的思想,把企业做强做大。不是你公司的产品也要承担责任,因为你的员工是以你公司的名义来进行服务的。

二、员工与员工合作接私单的法律责任

这属于岗位员工以权谋私行为,客观上侵害了公司利益。因此追究你的民事责任是正当的。不管该公司是什么来路,只要正式登记注册它就是合法经营单位,其利益受法律保护。其经济损失按原价值计算,100份就是2万元左右并影响了公司形象可以追究并赔偿。按这个尺度看,你已经触犯了刑律: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解释: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但一般而言,如果能够协商解决就不会走刑事起诉的路子。

三、公司没有跟我签劳动合同和交社保,公司做私单销售要付法律责任吗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第二个月起的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如果劳动者以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服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劳动者以公司的名义做私单,属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制度,如果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构成犯罪的,劳动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劳动者用公司名义做私单和劳动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属于不同的事宜,不能混为一谈。

举证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通常需要的证据材料包括如下:

1,劳动者工作内容的证据,如电子文本,资料,公司相关的其他资料;

2,劳动者工作的相关标识,如工作信签,员工牌,员工服装等与公司相关的任何证明;

3,公司给劳动者的制度依据,最好是盖章或印刷整套、册的资料,比如员工手册、财务制度,员工名册等等;

4,公司正式员工或领导与劳动者交流的资料,比如工作安排、书面通知、电子邮件的通知等等;

5,劳动者可以尝试与公司主管领导对话,然后录音,并将领导的名字在录音材料里面体现,否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很难确认录音材料的真实性;

6,劳动者可以通过人证,其他离开公司的员工的证言,证明劳动者在公司上班。

7,其他能与公司有关的材料(工作署名的文件),均可作为证据使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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