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性论书理的客观性与有法无法的辩证统一

2019-06-19 786 0 举报/投诉

韩性论书理的客观性与有法无法的辩证统一

    韩性,生卒年月不详,字明善,浙江绍兴人,《佩文斋书画谱》卷七选辑其书论一则。他认为书法既为心画,“短长痔肥,体人人殊,未可以一律拘也”。但“未可以一律拘”之形势,其中确有统一的道理。“异者其体,同者其蓬了育琶尽其理,可以为则矣。”把握住其相同的原理,也就知道什么是书法的法度了。表明他对法度的认识,是从书理的客观性来考虑的。换句话说,不知其理,不可以理解法度的运用。他用书法发展的历史来论证自己的观点说:

        三代之时,书以记事,未始以点画较工拙也。然而鼎弃铭志之文,俯仰向
    背,精入芒发,是岂有意于工哉?亦尽其理,不得不工矣。

    这是一个很深刻的思想,说明人们的审美追求是随人的实践发展而发展的。是书法发展的自然之理使人逐步由粗朴走向工细谨严的。更为难得的是:他把一般人强调到绝对化的“法度”与“书理”分开来认识。认为书理有其客观性,法度应该反映书理,但人们心目中所认为的法度,却不一定都反映了书理的客观性。这是因为书法创造虽然有客观规律,但不是所有学书的人都能认识到这种客观规律,即使是大讲法度的人。他说:

        秦汉而下以书名者何可胜数,尽书之理者惟钟元常、王逸少数人而已。其残
    嫌、败褚、刘碑、断喝幸存于世者,皆为人所宝爱,观其霞分、云驶、龙跳、虎
    跃,变化倏忽,莫适控搏,可喜可玩,可怖可愕,而不可刚。识意非法度所可构
    孪。徐而察之,俯仰向背之理,若合符契。

    古之善书者不是主观随意创立什么法度,而是在书写实践中领悟到运笔结体,顺应自然之理,逐渐总结为法度的,后来的学书者,在学前人法帖中,也只有注意书理的领悟,才能真正理解法度的运用。基于这一认识,他对宋人黄庭坚、米莆不拘常法,以意为书,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认为他们“书体纵肆,而法度森严”。     相反对于李建中、蔡襄等人不曾提及。他充分肯定黄、米,正反映他不是仅仅把法度理解为古人规定的具体技术方法,正因为他认识到正确地运用法度正是正确地反映具有客观性的书理,所以他也反对无视前人经验、无视书法形质、性情所以产生的根由,而信自为书:

        由是而降,人益事书,其资善书者又好为甚高之论,以为师心自用,足以成
    家,何必为是构之也。

    他不赞成所谓“师心自用”的书法:“前不则乎古,后不足为来者则”,“其形质性清,跳庚昏惑”,认为这将使“书道中绝”。
    韩性一方面把书法看做是发自不同性情、修养、工力,“未可以一律拘之”的形式;另一方面,他强调不同书家所必须共同遵循书法创造的客观规律。韩性的书学思想是比较全面的辩证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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