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朋友的父母都去世了,生前曾立遗嘱仅由儿子儿媳继承房产(未公证,是书面遗嘱)。这种情况下,儿子儿媳能顺利过户房产吗?还是需要七姑八姨签放弃继承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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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看父母生前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是,且意思表达真实的情形下,该遗嘱有效,可以就其个人财产进行处置,指定遗产继承人,该指定继承人可以是子女之中的一人或几人,也可以是其他公民或法人,更可以将个人财产,在其去世之后,捐赠给国家。如果发生纠纷,可以法院起诉处理,但需要进行举证责任证明。
就看遗嘱继承人到底是谁了。一般情况下,子女是父母财产的第一序列继承人,但是有遗嘱,按照遗嘱继承。
如果父母去世,他们的房子子女一直没有去过户,那房子会变成谁的?
您好!
父母过世之后,若房子一直不过户,有两个结论:
房子,不属于任何人。房子,未来可能会“变成”很多人的。为什么不过户,房子不属于任何人?先用直白的语言说明一下:
房子是父母的,当父母过世之后,这个房子的主人没了,这套房子变成了“无主”。这时候,房子要发生继承,由继承人继承。而继承人一直没有去办理继承过户,意味着房子始终没有产生新的主人。所以,这个房子,不属于任何人。
针对这个结论作两点说明。
1.法律不是规定“只要被继承人过世,他们的房子就归继承人了么”?
在《民法典》中有这样一条规定: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从文字上,好像说的是这么个意思——人去世之后,留下来的房子,自他们去世之时(继承开始),房子就归继承人了。
是这样理解么?不是。
当人过世之后,留下来的房子属于无主财产。在去世人有继承人存在的情况下,假设继承人一直不去办理继承,说明房子未办理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制度,未登记,不生效。如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无主财产将作充公处理。但是,若教条充公处理,很明显违背常理。
而不办理登记手续,一切结果都是未知,不能确定最终房子到底归谁,而唯一能确定的结论是——人过世之后,房子必定发生物权变动——所以,这个“效力”,指的是物权变动效力,而不是物权自然转移效力。
2.不属于任何人,意味着什么?
不属于任何人,意味着任何人都没有权利来处置这个房子;同时,也意味着有继承权的人都可以主张来继承这个房子。
前面我们提到过物权变动,这套房子的物权,确实会变动:“变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注意,这些人有的仅为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即要求分割的权利,没有任何对房产处置诸如出售、出租等的权利。
这也是父母过世之后,子女不及时办理房产继承的结果——大家好像都有一份,但是这份财产只是摆在那儿,谁也用不了、用不上。
房子未来可能会“变成”很多人的“变成”,指的是可能会有越来越多、甚至八竿子打不着的人,有合法分房的权利。
我们用《民法典》中的规定来解释一下这个结论: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继承权是可以“无限”流转的。
我们举个稍微极端点儿的例子:
父母过世,有一儿一女两个继承人,未留遗嘱,儿女们没有办理房产继承手续。按照法定继承,俩人各自有了50%的继承权。
儿子过世了,留下儿媳妇和一个孩子。这时候,儿子应继承的50%,将由妻子和孩子继承,各自25%。这时候,父母的房子,原本儿女两个继承人,现在已经变为三个人。
儿子媳妇改嫁了,随后又过世了。那么,儿媳应继承的25%,将由孩子和再婚丈夫继承,各自12.5%。这时候,继承人又多了一个……而且更关键的是,儿媳妇的再婚丈夫,与父母的房子没有任何关系。
类似这些情况,现实中都有发生,不要以为家产会一直一脉传下去。
转继承的问题,会让继承权扩的范围越来越广、来分房的人与本家的关系越来越远。
建议房产继承手续的办理,确实比较麻烦。所以,很多人会选择搁置,反正谁也处理不了;反正我就是自己住着,谁也管不了……
不能绝对定义这种选择的对与错。只是给出个人建议:
自己有权得到的财产,还是尽早明明白白落到自己名下为好。否则,它只是个摆在桌面上却谁也吃不着的东西,指不定哪天就被别人分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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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来,我国就有着子承父业的传统,假如父母去世,子女自然而然地继承留下来的家产,包括房子、地产等,但假如子女一直不去办理过户,会有什么影响呢?首先,我们要明白这些子女为什么不愿去办理过户?
1、要缴税。缴税的金额并不是一个固定值,随着房屋价值的变化而变化。在办理过户的时候,相关部门首先会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不同的估值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来计算。
一般情况下价值五十万至五百万的房屋要按照0.6%的税率缴纳税款。如果是一套价值100万的房子,想要顺利的办理过户,则需要缴纳六千块的税费。
2、过户手续麻烦。当事人要出具父母的死亡证明、生前遗嘱、继承人的身份证、原户主的房产证明等一系列的材料和证明经过层层审核才能顺利办成过户。因而很多人怕麻烦,也不想平白无故的出钱,缴税,觉得不过户也不耽误对房子的使用,便不再办理过户手续。
一般来说,既然父母已经去世,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子女作为法定的继承人,自然也就享有了房子的继承权,就算不去办理过户,也不影响房子的使用。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状况却有可能带来潜在的风险:
1、子女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只有使用权。
假如房子只是由子女继续居住,过不过户确实没什么差别,但由于房子只有使用权,没有房产权。随着新型城镇化步伐的日益加快,很多平房、旧房不可避免的要进行拆迁。这时,继承父母房子的子女并没有房屋的产权,也因此拿不到相应的拆迁赔偿和其他补助。
如果不存在拆迁的可能,没有产权便意味着不可以对该房屋进行任何转让、售卖以及产权分割等其他它的交易。
2、加剧房屋继承的复杂性
父母去世后,如果留有遗嘱,则按照遗嘱来进行遗产分配;如果没有遗嘱则需要按照我国《继承法》来进行遗产继承,这时父母、配偶、子女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优先继承,但是父母往往有多个子女,也就是说多个子女同时继承了过世父母的房屋,这时如果不及时进行产权过户,进行财产分割,时间久了往往会造成很大的麻烦。
毕竟子女又有子女,如果其中的一个子女突然过世了,那么这位过世的人的下一代就会参与到他的继承中去。这些不可控的因素都会影响到遗产继承,甚至会引发不必要的家庭纠纷,往往还会造成亲人反目成仇,造成房子产权的复杂化,最后变成悬而未决的历史悬案。
要知道,房产的继承只有20年的最长保护时效,过了这个时效,假如房子的继承人发生纠纷,将会丧失胜诉权,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最后:
如果父母过世之后,子女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这时是不享有房屋的产权的,只能有使用权,除了居住于此之外,不能进行售卖,也不能获得拆迁赔偿,甚至还可能加剧遗产继承的复杂性,破坏子女之间的和谐。
房屋产权不是儿戏,过户还是要趁早,免得出现纠纷或是碰到产权政策的改动,那可就得不偿失了。因而这里提醒大家,不要害怕麻烦,也不要舍不得缴税,不要只看眼前利益,从而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