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这里是众和法律为你提供咨询服务。看到这种新闻说实话,我是又气又好笑。气的是什么呢?气得主要是现在讹人的人已经到了不折手段的地步。好笑点又在哪里呢?好笑在于这些人无知到了极点,是真的不知法,还是为了钱,可以用到如此无耻的做法,不仅是对死者的侮辱,也是对司法系统和法官的侮辱。
从问题的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出2个问题点所在。1、男子死亡的原因;2、地铁公司需不需要赔偿。
首先我们讨论赔偿,就要说的地铁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地铁公司和男子各自扮演的是一个什么样的角色和关系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七章第二节的相关规定,客运合同是承运人与旅客关于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送到目的地,旅客为此支付运费的合同.根据运送工具的不同,客运合同可分为铁路客运合同,公路客运合同,水路客运合同,航空客运合同等.客运合同一般采用票证形式,如车票,船票,机票等.
所以双方其实就是一个客运合同承运人和乘客的关系。在地铁公司有把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责任,而乘客也必须遵守地铁公司关于运输过程中的规矩,并支付相应的运输费用。在运输过程中,如果乘客发生安全问题,那么承运人是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那这么一说来,地铁公司就要承担男子死亡的责任了吗?
想当然法律来源于生活,如此不合理的状况肯定不是立法者想看到的。所以在法条中做了明确的规定。在该法第三百零二条还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或者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也就是说其免责情形有两种,一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二是旅客自身存在故意、重大过失等行为。
因此弄清楚男子死亡的真正原因就成为了地铁公司该不该赔的关键了。如果真如问题中描述的那样,那么男子是因为自身疾病原因死亡的。那就该为自己的结果承担责任,而不能归责于地铁公司。所以法院的判决是有理有据,也是极其合理的。一方面是依法办事,另一方面也打击了这种讹人的不正之风。
希望以上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在下方评论留言咨询,或者添加头条号私聊咨询
真不知这是法盲还是变相勒索,之前也有深圳地铁一乘客在出口楼梯因病倒地去世,地铁竟然要作出一定经济赔偿,家属的理由就是抢救不及时,窃以为,突发病谁都无法预计,地铁不是医院,员工也不是医生,何谓抢救不及时?我之前的澳洲鬼佬老板因心梗,送到医院很有生命体征但终也抢救不过来,家属难道告医院吗?现在的人维权意识极强,什么都告,而一些奇葩案件法官判决有时真的令人无语,以后身患绝症的,想轻生的大可走去那些公共场所,什么饭店,酒店都是目标,一旦身亡家属就可以讹诈一笔。
如何理解交警称温岭槽罐车爆炸系单车事故?未与任何车辆接触的情况下,槽罐车为什么会发生爆炸?
又要让货车司机背锅,靜等调查结果不是多好!非要你认为?我还认为这样的事故不应该发生!汽车厂家是罪魁祸首!什么车在路上跑不发生点刮碰?一刮碰就爆炸谁开危货车,司机也是拿命换钱!善待司机!
我来说下我对这起事故的一点判断,首先是我在看了后面第二辆车上的行车记录仪视频来进行判断的。
从视频中可以看到,液化气槽车是在正常行驶在匝道中发生的第一次爆炸,没有任何发生碰撞的现象,如果发生碰撞,因为槽车的安全阀是在顶部,没有发生翻转不会撞坏发生泄漏,充装用的气液管线和阀门也是在槽车的中部,外面还有外壳保护,撞击也不会造成那么大的泄漏量,为啥要说阀门泄漏不可能把罐体崩飞,可以参见去年金誉石化的装卸槽车时发生的泄漏事故,因此看到第一次爆炸槽车的罐体直接发生了翻飞,只能说明罐体飞出去是由于压力容器高压内爆,因为我从一个后车行车记录仪上看到没有火光。第二次的爆炸原因就多了,那么大面积的白茫茫一片液化气汽化后与空气混合已经达到了爆炸极限,任何高温或者火花都可能引起燃爆。
罐体内发生压力容器爆炸,首先是槽车超装,罐内液化气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天气炎热和晃动发生汽化,并且安全阀失效,罐内压力得不到释放。然后就从罐体的薄弱环节筒体和封头的焊接部位发生大面积的开裂,大量压力气体从裂缝中快速泄漏出来,超高的压力,泄漏量和对罐体的反推力是很大的,所以罐体发生了崩飞现象。这个就属于压力容器内爆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