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来调解,并签署书面调解书。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共同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后者主持调解达成协议。
这种调解程序规范,达成的协议如果没有法定撤销事由,就成为合法协议,并且不收取任何费用。但目前,调解委员会对调解医疗纠纷争议肯定缺乏经验,需大胆实践。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它不但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解,也可以主动介入调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协议具有合同的性质,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而且只要协议符合合同的订立原则,协议就是有效的,人民法院将予以确认。
二、律师参与或见证的医疗纠纷协议。
这种办法是指在一方或者双方的律师参与的情况下,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其好处是能够制作较为规范的协议书,欠缺的是律师见证行为,不能使协议书具有很强的效力。
不管采取哪一种协商解决的办法,签订合法有效的协议是必不可少的。
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好处
1、缓解医患矛盾:一起医疗纠纷如果久拖不决,往往会激化医患双方的矛盾,只有在发生纠纷以后,尽快解决纠纷,才能避免矛盾的进一步加深,有些患者在久拖不决后甚至采取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手段。当然,这种协商也不是无条件的,医疗机构在发生医患纠纷后,应当组织相关科室的医生、专家进行研讨,对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过失进行实事求是地分析,确定是否同意与患方进行协商。
2、减少讼累:对医疗机构来讲,一旦进入诉讼,聘请律师,申请鉴定等等,准备答辩等等会使医疗机构投入更大的人力物力。
3、减少负面影响:有些案件因没有及时解决,患方往往会求助于媒体,媒体的渲染报道,必然会给医院带来负面影响。(本文内容来自《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
有些说法根本没有任何依据,在不了解事实情况下面就胡说一通。就本人了解到的事实,发生医疗纠纷70%~90%都是协商解决,包括医院和患者之间相互协商解决、医调会主导下协商解决。并且以前者最为常见。
理由如下:
1、出现医疗纠纷,作为患者的一方,很难进行相应的举证,即便有举证倒置,最基本的事实还是需要一定的是证据支撑。
2、中国老BX最不擅长的就是打官司。打官司费时费力又费钱,伤神,拖不起,耗不起,往往不了了之,或者还不如就闹一通。
3、出现纠纷对医院是处于极度不信任状态。而打官司一般就需要进行医疗鉴定,医疗鉴定都是业内人士,或者说都是同行,患方多会认为有包庇之嫌,不可信,打官司肯定打不赢。
4、很多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一方面是医方存在一定的难免失误;另一方面是由于一方服务较差引发的矛盾;还有一些医疗纠纷,就纯属医闹性质的,目的就是奔着钱而来,怎么可能去打官司呢?
所以,纠纷就是存在矛盾,矛盾就需要通过协商来解决,打官司只会激化矛盾或者短暂的压制矛盾。因此通过协商解决的好处就是可以充分表达双方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各方的诉求,根据实际情况,达到平衡,从而疏导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