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卖经济适用房纠纷法院如何处理,能获得赔偿吗?

2023-08-02 39 0 举报/投诉

购买者以出卖者名义先期支付协议定金,并且各期房款也是购买者以出卖者的名义交纳,后由于房价上涨,出卖者拒不履行转购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愿意返还定金及购买者所交纳的房款。而购买者由于与出卖者签订转购协议而丧失了购房的最佳时机。购买者不同意出卖者“撕毁”转购协议,遂发生了经济适用房纠纷。简单的说就是出卖者因房价上涨而反悔导致购买的失去购房时机。 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判决方式,主要从买受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出发,确认转购协议无效。决房屋转购协议无效的依据,主要在于当事人在限制期内达成的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协议,侵犯了国家的社会住房保障体制,同时侵害了其他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购房权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即 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购协议应属无效合同。 在此类纠纷中,原告与被告虽然当时达成了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他们达成的协议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侵犯了国家的住房保障体制,并且从法律的教育功能看,判决双方达成的协议无效能够更好地规范市场交易主体的行为。 二、借名买卖经济适用房纠纷能获得赔偿吗 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判决方式,主要从买受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出发,在确认转购协议无效同时,也会判决卖方对买房经济赔偿。 判决出卖方赔偿买受方信赖利益损失则基于《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即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过错方赔偿对方所受到的损失赔偿责任,需具备构成一般民事责任的四个基本要件,即缔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害;另一方违反契约义务;违反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主观过错;违反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的主观过错与信赖利益的损害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同时由于赔偿方承担的责任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观念所规定的特别责任,因此赔偿权利人必须具备“合理条件”和“正当理由”才可以请求。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除了直接损失必须进行赔偿外,还应赔偿信赖利益损失,也就是原告所付出的“机会成本”,即原告因与被告签订转购协议而丧失了认购其他住房的机会。 因此,要理性地选择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避免借名购买这种违法行为。如果您已经因为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而处于纠纷或遭受经济损失,可以寻找律师帮助诉讼维护自己的利益。虽然暂时错过了购房的良好时机,但在律师的帮助下至少可以在保证本金的同时获得适当的经济补偿。

经济适用房出租生纠纷 怕被罚房产中介拒付租金

房主刘女士将自己名下房屋一套委托给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对外出租后,未能按时取得租金,遂将该房地产经纪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欠付租金及违约金。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2011年3月11日,刘女士与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的《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该房地产经纪公司代为出租其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君安家园的一套房屋,并按季度支付租金,逾期付款需支付月租金200%的违约金。签约当日,刘女士收到了首季度房租,但当第二季度房租交费时间届至时,该房地产经纪公司却拒绝支付,理由是该房屋为经济适用房,为避免因对外出租导致罚款等不利后果,该公司未能将其出租营利。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但对违规出租经营的情形,该办法没有明确的监督管理措施。而且,经与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管理部门——北京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咨询得知,在实践中,行政管理机关对类似违规行为尚无明确纠正方式。故承办法官在申诫双方诚实遵守相关管理规范的同时,建议双方尽快解除委托代理合同,以纠正违规出租行为,并在此基础上妥善解决纠纷。后双方当庭就解除上述委托代理合同、房屋交接等内容达成补充协议,并由刘女士撤诉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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