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案而言,主要涉及的是投保单和保险单。本案中,国祥家具厂填具投保单并交付新安保险公司,新安保险公司审查后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双方行为即已构成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故其双方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同时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可以认定涉案保险合同的订立时间为1997年3月19日,即保险公司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之日。所以,此时投保单已从初始的要约而成为保险合同或保险合同的一种书面形式。即使投保单有记载,而保险单上遗漏,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保险人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只能严格依照投保单的记载履行合同,不能作任何扩大或缩小的解释。保险单漏载投保单内容,既不能改变国祥家具厂投保要约的内容,也不能使该厂从中获取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根据投保单记载,保险公司应对国祥家具厂投保的、已损失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中的原材料承担保险责任,即偿付国祥家具厂保险金100万元,因家具成品非保险责任范围,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损失由国祥家具厂自己承担。
保险法案例(三)
这种情况怎们会出现?!
首先,保险公司在接受投保时会验车、核保、尤其是旧车,验车时会看车辆的行驶证,车辆未过户行驶证上的车主就应该是A公司,保险公司怎么会接受B公司的投保?还出了保单?
其次,退一万步说,保险公司脑袋发昏接受了B公司的投保,那就只能说明,他接受B是合格的投保人,保险合同就是有效的。除非B公司在投保时在行驶证上做了手脚,骗保险公司误认为车辆是B公司的,这样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再次,请问楼上的律师,车险合同(除了贷款买的车,而且贷款没还清)哪来的受益人啊?
抛开上述问题不说,目前法学界对此问题有争议,但大趋势是,以合同的签订和车辆的交付判断车辆所有权的转移,而不是过户,既然如此,B公司具有保险利益,如果真的存在这种情况,B公司胜诉几率很大。
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一、根据《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该办法已于2004年9月3日废止),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造成自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一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和法律责任。”
所以,小轿车是不承担事故责任和法律责任的,造成肖某死亡的原因在于大客车违章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下客,所以,有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也是符合当时法律规定的。
既然大客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车辆又投保有三者险,尽管这个情形没有在保险合同中体现,但是依照《保险法》第30条的规定,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也是合理的,所以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什么问题,保险公司上诉的话,还是会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
二、你没有说事故发生的时间,就按照2007版的商业险条款说事吧。正常理解的施救费,是指被保险车辆在遭遇承保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用人为避免、减少损失采取各种抢救、防护措施时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不能扩大理解为救助人自身受到伤害而造成的伤残费用,如果扩大解释的话,像救助人的误工工资之类也可以属于施救费用了。法院应当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王某的伤残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