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多的话就不正常了。劳动合同的签订,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具建立在公平公正,合法合规的基础上进行签订的。如果公司劳动纠纷案例出现的很频繁,大多数原因是因为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违背劳动合同文本所约定的相关内容导致的。譬如员工的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等等,有可能和签订合同的约定,有出入或损害了员工的权益。
当然不正常,说明合同内容和大部分人理解都有偏差,或者是领导太过于苛刻
劳动纠纷多的公司,肯定不正规
劳动纠纷 案例分析
你好
一、
1、工作到服务期满,2012年4月1日;2、违约金按比例支付,剩余服务期为二年零五个月,约为24167元(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
二、
1、从实际用工之日起算,07年9月3日;2、劳动合同有效,只是没有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2)
【法源】《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说明】
1、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先有劳动关系,而后再有派遣关系,所以劳动者获取的报酬应该由劳务派遣公司给付。至于本案操作为校方直接支付,存在一定问题,值得注意的是校方给劳务派遣公司每人每月50元,这个就是校方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合作报酬证明。
2、劳动与派遣合同于2009年2月到期,无论校方没有续约,劳务派遣公司应该负责续约事宜,否则按照《劳动合同法》82条处理。至于后面提及校方愿意承担经济补偿金责任,这是后话,关键要找出主要讨薪的对象,校方处于人道主义。
【大致裁决】
1、劳务派遣公司向劳动者赔偿3月—6月或者3月-劳务派遣公司正式提出解聘的时间点,按照劳动合同按每月二倍报酬赔偿。
2、劳务公司可以向校方提出连带责任,要求承担部分,但这个是司法程序,不在仲裁判决范围内。
以上仅供参考。
至于楼上提及的92条,劳动者可以向工商行政部门举报,后者将会介入罚款或吊销执照事宜。这个与追讨薪酬直接无关,但也可以作为谈判的筹码。
劳动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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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限、劳动报酬、违约金、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为更好地推行签订劳动合同和保障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权益制定了执行依据。此法规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适用范围 案例:熊明是南昌一家民办幼儿园的聘用幼师。因为工资问题,熊明与幼儿园发生纠纷,熊明向劳动部门申请调解。得到的答复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目前不在《劳动法》调解范围之内。 解读:扩大劳动合同适用范围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的单位类型出现,对这类单位与其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规范缺乏法律规定;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并且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从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角度考虑,迫切需要将除公务员以外的其他单位劳动者纳入同一用人制度内。 鉴于这些新情况,《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等等。今后,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单位就业的劳动者与单位产生劳动纠纷时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寻求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