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接私活属不属于违法

2023-08-02 57 0 举报/投诉

一、下班接私活属不属于违法

下班接私活不属于违法。

私活是指利用自己的自身能力或借用公司或单位的资源对外进行个人承接业务,所获得的报酬不通过公司或单位管理,获得额外的职业外收入,这种业务叫做接私活。通常很多公司和单位是不允许员工自己私下进行业务接触的,因为这有损公司或者单位利益。法律并没有全日制劳动者不可以兼职的禁止性规定,但对影响单位利益的恶性接私活有规定。

如果单位没有明令禁止是可以接私活的,但单位明确规定了禁止接私活,而员工执意违反是可以被辞退的,而且不支付任何赔偿。禁止接私活的公司规定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公司规定要合法。

发现员工接私活,要提前和员工沟通,终止该项行为。如果员工拒不改正,单位可以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确定解除劳动合同,给予职工申辩的权利,处理结果书面告知职工。以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中表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假如员工在单位干的工作与自己接私活毫无关系,即既不利用单位一切资源,也不影响单位利益,单位没有理由去辞退员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只要不违反公司的保密义务,不违法。一但公司要求停止干私活应该放弃。

一般情况下,是指利用自己的自身能力或借用公司或单位的资源对外进行个人承接业务,所获得的报酬不通过公司或单位管理,获得额外的收入。

很多公司是不允许员工自己私下进行业务接触的,因为这有损公司或者单位利益。

《劳动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二、公司员工自己外出接私活公司怎么跟他签合同免责

1、首先要看免责协议的内容是什么,免除谁的责任,免除什么责任。

2、如果是用人单位单方面免除自己的责任,不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责任则是违法的。

3、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合同或协议是无效的。

4、免责协议是与公司签了合同而合同之中没有的又另一项协议,那免责协议该这么写:鉴于签订本协议是经双方协商而合同之内不包括至此附加的一份具有合同效力的有一份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两份。

三、汽车维修员工下班私自外出接活,怎么处理?

汽车维修员工下班私自外出下接活,我认为只要不是跟厂里有关,或者是没有动用公司的工具或设备,那就不应该处理这个维修工,如果有上述问题,必要时,还是可以处理一下,如罚款,警告一次,如有下次开处都可以处罚!

如果员工在没有违反公司规定的情况下,没有泄露公司的机密之类的,也没有影响上班,员工下班后,私自接活是员工自由的事情了,但是要看看是什么事情,也可以找员工聊聊。

现实中,在汽配、软件、设计、加工、互联网等诸多行业接私活现象并不少见。一方面,公司认为,打着我的招牌,用着我家技术,给自己赚外快,这样的“出轨”对公司不忠心,该辞退;另一方面,员工抱怨,没影响本职工作,利用业余时间,不用所在公司资源,贩卖剩余劳动力,无可厚非。在我国,法律并没有“全日制劳动者不可以兼职”的禁止性规定,但对影响单位利益的“恶性接私活”有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汽车维修员工。下班失事,外出接活怎么处理?嗯,汽车维修工下班是日出门接活,怎么处理这个人家属于正常那个下班以后了?人家去去干嘛?工作以外的活儿多挣点钱,维持家里开销这属于正常的那个。那不这个事儿不可能处理人家处理人家处理人家也有道理,也不像是在工作之内,嗯,他去接外边活去你可以处理的这是人在工作之外的下班以后的人结婚,所以是正常的。

这种行为没有违反任何法律,单位也无权干涉员工下班后的事情,给予任何处理都是违法的。

四、员工旷工,接私活,单位怎么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旷工,接私活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不必赔偿。

员工有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辞退补偿金即可辞退: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的。

员工有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只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1、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拜托,难道在你们劳动合同中没有规定吗?没有约束条款吗?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他已经不保证你的利益了。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他在工作时间出去,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的条款。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广东胡律师:

你有他上面3种恶劣情况,你就不会随便找一个证据去炒他呀,随便一条都能够炒他不支付赔偿金。

举证他总旷工,还有可以拿他做私活影响你公司声誉及损失的证据,你是用人单位还给一个劳动者完,赶紧花点钱给公司请个法律顾问吧,这点小事就把你为难死了。

现在起作为领导的你做好举证的准备(找到证据辞退他)。再有就是单独为他准备一份他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用公司的任务、纪律来整治他,完不成任务降职降薪,逼他自己辞职。

我觉得企业出现了这种问题

当然比较头疼的啦

从根本上说还是员工存在问题和责任

但是企业应当有明确的规章制度规定

劳动法方面对于企业给予员工内部处理还是非常看重内部规定的

如果当初就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何给予员工处分呢?

况且解除劳动合同是必须有约定或者法定事由的

没有这样的事由,员工很容易提出抗辩

同时,您所列举的很多内容是没有充足证据去支持的

事过境迁后很难再印证,所以企业制定良好的制度是不是更重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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