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顾问合同怎样写?
法律顾问合同范本如下:
一、乙方指派 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二、本合同的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壹年,期满如需续聘,另行协议。三、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顾问费 元(大写人民币 ),支付时间为:四、乙方指派律师受托为甲方办理下列法律事务:(一)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意见;(二)指导、协助甲方草拟、审查和修改法律文件或法律事务文书;(三)提供法律信息;(四)协助进行涉外或国内重大经济合同、经济项目谈判,调解和非诉谈判;(五)就经营决策前的法律问题,进行可行性研究,就经营决策中的法律问题,提出法律意见,就经营决策后的法律问题,提出法律补救方案;(六)进行法律风险、经济风险预测,排除法律障碍;(七)代理诉讼或仲裁重大、复杂的诉讼案件;(八)代理公司登记、注册、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资产重组、商标事务、专利权及知识产权保护事务及公证事务;(九)协助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十)对甲方工作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为甲方培养法律人才。
五、乙方指派人员办理第四条第(七)(八)项事务时,甲方应另行支付代理费,费用数额和支付方式参照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由双方另行协商。六、甲方应为律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一)律师可以查阅与承办事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留有必要的复印件,原件由甲方自行保管;(二)了解甲方在生产、经营、管理中的及对外活动中的有关情况;(三)列席甲方在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事务的有关会议;(四)为乙方提供必须的办公、交通及其它工作条件和便利,如需外出,差旅费由甲方承担。
七、乙方所指派人员采用下列第(二)项的方式为甲方提供服务:(一)定期上门服务;(二)甲方有事约请;(三)指派专人坐班;(四)定期上门服务与甲方有事约请相结合。八、乙方指派律师因故无法履行职责时,应及时另外指定人员履行本合同。九、乙方应尽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任何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必要时可带1-2名助手协助工作。
十、如因乙方的过错行为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十一、甲方应按时按约定数额交纳顾问费,乙方已收费用在任何条件下不予退还;如果甲方拖欠顾问费,乙方有权追收本合同约定的全部费用并追缴拖欠费用的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十二、甲方应预付受聘方的律师及其助手办理法律事务所需的费用。
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翻译费、查档费、公证费、证据复制(包括复印)费、非法规资料费、邮政费、长途电话费、市内计程车(的士)费、往北京城八区以外地方的交通食宿费等价外费用以及代聘方支付的其他费用。聘方应向法院等国家机关交纳的诉讼费等规费,聘方应及时另行支付十二、本合同的各条内容,由双方平等自愿商定;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十三、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 乙方:授权代表(签名): 授权代表(签名):年 月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相关规定: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第二十五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二、律师可以以个人名义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吗?
1、聘请律师合同,无论是个案代理合同,还是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服务合同,一定是律师事务所与企业签订并盖章后生效。
2、企业根据约定支付律师服务费,律师事务所根据约定开具律师费发票。
3、律师是不能直接与企业签订聘请律师合同,除非律师有律所授权书,律所授权其代为签订合同,并承认其签字的效力。即便如此,后期最好补敲律所公章。
4、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规范法律服务市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三、法律顾问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1.为甲方解答法律问题,必要时提供法律意见。
2.协助草拟、修改、审查合同和有关法律意见。
3.接受甲方委托,参与经济合同谈判。
4.接受甲方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活动。
5.应甲方要求,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6.接受甲方委托,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四、签订购车合同需要法律顾问?
有能力的可以请法律顾问,没有法律顾问亦可。
签订购车合同需认真的八大法律问题是什么
问题一:合同条文不完整
现实中,部分购车合同简单到只有几条条款,甚至是仅以购车交接单代替合同的简易合同,除了客户信息外,关于车型、交车时间等只是片言只语,既不说清责任,也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条款,更加缺少诸如质量、交付及验收方式、保险、上牌及修理、更换、退货、争议解决方式等一系列重要条款,完全不符合《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法律条文要求。
问题二:合同约定减轻经营者责任
如某些购车合同约定:“买方在接到卖方提车通知后七日内须与卖方办理交接手续,逾期不办,其预付款作为违约金没收,并且卖方有权将该车另行销售。”又如,“本协议生效后,如因厂家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按时交付车辆的,则乙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
上述条款中,经营者首先免除了自身违约责任,同时也将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明显是加重消费者责任。更何况的是,预付款不同于定金,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约定逾期交接没收预付款,没有法律根据。
问题三:新车约定“只修不赔”不合理
“只修不赔”,是汽车销售行业内一种比较典型的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义务的不公平约定,完全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二十四条及《合同法》、《民法通则》相关规定。
问题四:车价随意定,增加消费者风险
据了解,很多购车合同规定:“若遇生产厂家调整产品配置及价格,则按提车时的新的配置和价格执行”;或规定:“在提车时如遇相关国家政策调整(如高消费税)或因汇率变化,影响交付价格时,甲方调整销售价格额度以当时厂方指导价格调整额度为准”等。
此类条款对于汽车价格的变化作出了所谓“特别约定”,使消费者的购车价格处于不明确的状态。当汽车价格行情上涨时,经营者以厂家调整价格为由随意涨价;当汽车价格行情下跌时,经营者则要求按原价销售。但实际上是消费者承担了政府调税、厂家调价的风险,明显违反了《合同法》第五条、第三十九条规定,也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问题五:故意混淆定金、订金和预付款性质
不少合同规定:“经销商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订单人的预订金。在经销商确认收到预订金后,此订单合同开始生效。订单合同生效后,因订单人原因要求变更或取消订单时,经销商不予接受,预定金不予退还”。
此类条款中同时出现“预订金”和“预定金”字眼,当消费者违约时,将“订金”转化为“定金”,而经销商违法则不负有赔偿责任。
这违背了“定金罚则”,不符合《担保法》规定,双方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对等,明显有失公平。
问题六:提货时验收无异议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不少合同规定:“消费者应于提货当日对所购车辆仔细验收,有异议当场指出,经甲方确认后做出处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事实上,消费者根本都难以当场发现车辆存在的问题。此类条款排除了消费者在“三包”期内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时,要求销售者修理、更换或退货的应有合法权利。问题七:合同最终解释权归经营企业
不少购车合同约定:“卖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有最终解释权。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据此规定,当对厂家指定的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最终解释权归厂家”,就会做出有利于厂家的解释,有可能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这显然是违背上述法律规定的。
问题八:合同内容表述有歧义
不少汽车合同条款语义表述不清晰、存在多种解释,或者用语不够规范、详尽、具体,不能给消费者在理解合同条款上带来相对稳定的预期。合同约定不明,或同一份合同中出现多重标的物质量标准,合同履行地点、期限表述不明确,具体条款内容表述存在歧义等,势必给合同履行造成困难,也为日后可能引发的争议留下很大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