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对于同一条款理解不一样,可以按照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主要包括如下儿种形式:
一是仲裁条款。仲裁条款是仲裁协议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用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的条款。我国对合同争议采取或裁或审制度,仲裁条款有排除诉讼管辖的效力。
二是选择受诉法院的条款。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是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
四是法律适用条款。五是关于协商解决争议的条款。
根据司法实践和规定,做不利于合同起草方解释。
1.“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规则。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列明了特定的款项,未采用更为一般性的术语,其意图就是排除未列明的项目,尽管未列明的项目与列明的项目相类似。
2.特定性条款优于一般性条款规则。条款内容越具体特定,就越可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图。
3.手写条款(词语)优于印刷条款规则。手写条款往往是当事人在印刷条款形成之后通过单独谈判而确定的条款,故应优于印刷条款。
4.不利解释规则。如果一方提供的条款或用语可合理地作出两种解释时,应选择不利于条款或用语提供人的解释。
我认为你这种情况应该适用第四种,当然这是在排除前三种不能适用的前提下。当然这种情况最好的解决方法还是谈判。
这涉及合同解释的问题,并无直接的征对性的法律条文,可以按照合同的目的,诚实信用原则来进行解释。实际上由法官根据其他条文来进行逻辑推理,自由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