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非法经营司法解释?

2023-08-02 57 0 举报/投诉

一、种子非法经营司法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理解:第一个层次,如果一个行为没有违反国家规定,而只是违反了比国家规定位阶低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第二个层次,如果一个行为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但该国家规定未将该行为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且刑事司法解释也未将该行为解释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的,也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第三个层次,如果一个行为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并且该国家规定将该行为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但刑事司法解释未将该行为明确解释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的,也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比如无照经营行为

二、卖散玉米种子公安怎么处理

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经营散装玉米种子是违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

农业部2001年2月26日发布的《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农业部令第50号)第二条规定:有性繁殖作物的籽粒、果实,包括颖果、荚果、蒴果、核果等和马铃薯微型脱毒种薯应当加工、包装后销售。玉米种子属颖果,应当加工包装后销售。

经营散装的玉米种子违反了《种子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依据《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处理,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郑州市农作物种子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作物种子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农作物种子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的经营管理活动。第三条 市、县(市)、上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子经营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种子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区(不含上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种子经营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种子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种子经营管理工作。第四条 种子经营者对其销售的种子质量负责,其销售的种子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并适宜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种子经营者销售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品种应当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范围以国家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第五条 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按法定程序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一)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二)受依法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经营种子的;

(三)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农民个人出售、串换自繁自用的剩余常规种子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项情形的,种子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或变更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经营场地使用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到市或县(市)、上街区种子管理机构备案。受依法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还应当提交代销合同和委托方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第七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推广者应当持种子的品种来源、品种特征特性、栽培技术要点、品种生产试验情况等材料到市或县(市)、上街区种子管理机构登记。第八条 市、县(市)、上街区种子管理机构受理农作物种子备案或登记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办理备案或登记手续,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市、县(市)、上街区种子管理机构办理农作物种子备案、登记手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九条 种子经营者委托销售和委托代销种子的,应当在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和经营范围内委托,并与受委托方签订书面代销合同,明确代销的品种、数量、期限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禁止受委托方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销种子。第十条 种子经营者销售种子应当向购种者开具有效凭证。农民出售、串换个人自繁自用的剩余常规种子,购种人要求开具有效凭证的,出售人应当如实出具载有品种名称、产地、数量、价格及出售人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凭证。第十一条 禁止销售下列种子:

(一)假种子;

(二)劣种子;

(三)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种子;

(四)应当包装而未包装的种子;

(五)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样式不符合规定的种子;

(六)冒充自繁自用剩余的常规种子;

(七)未作明显文字标注的转基因种子;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其他种子。第十二条 种子经营者发布广告时,其发布的种子广告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有关广告法律、法规的规定。农作物种子的性状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或登记内容相一致。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在发布广告时,应当查验种子生产者或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以及该品种的审定或登记证明,并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实。第十三条 种子经营者批量销售种子时,交易双方可按约定对该批种子封存留样,分别保存。因种子纯度发生争议时,以该样品的鉴定结果为争议处理的依据。

种子经营者或使用者可委托有检验资质的种子质量检测机构对种子的发芽率、净度和水分进行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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