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冲抵和以房抵债有区别吗

2023-08-02 46 0 举报/投诉

一、债权冲抵和以房抵债有区别吗

债权冲抵和以房抵债的区别如下

债权债务冲抵协议是指当事人在互负到期债务的情形下,通过订立协议约定将双方的债权债务予以抵销。债权债务全部抵销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终止,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以房抵债”实质上属于以物抵债,又称代物清偿。以房抵债属于实践性法律行为,房屋未交付,原债务不消灭。以房抵债的房不限于债务人,可以是第三人。由于以房抵债涉及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等众多法律关系,同时可能会涉及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利息,禁止流押流质等强行性法律规定等,导致在诉讼司法实践中纠纷较多,争议很大,人民法院的判决也因学说流派的不同,出现不太统一的裁判尺度。

二、我房产被法院不经公开拍卖就擅自以物抵债给第三方,以物抵债不征取我意见,事前后都不告知我,这合法有效

你可以参考以下法律条文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只有被执行人同意以物抵债可以强制执行吗

双方协商一致是可以的,申请人不同意的,法院会强制执行。

四、以物抵债当事人,不签字和法吗

以物抵债协议需要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一方不签字的,协议不成立,另一方没有强制对方签字的权利。

五、以物抵债的法律概念是什么?

  以物抵债,简单举例来说,就是原本欠别人一定数额的金钱,但期限届满后无法偿还,便约定用某物来抵债,或者在借款时就约定若按期无法偿还,将用特定物来抵债。从设立的时间来看,以物抵债有两种情况:一是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就约定将来若无法如约偿还债务就以物抵债,二是债务履行届满后双方再经协商约定以物抵债。

  

目前直接见于法律规定的以物抵债多发生在执行程序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9条第1款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除了上文明确认可的以物抵债,其他情况下以物抵债的效力如何,则取决于其本质所归属的法律制度。

  

六、可以约定直接用质押物抵债吗?

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质权人在债

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 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我国《担保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

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因此,不可以约 定直接用质押物抵债的,该约定属于无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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