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德国《刑法典》(2002)规定,抢劫情节较轻的,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自由刑;严重的抢劫,处3年以上自由刑,抢劫致死,处终身自由刑或10年以上自由刑。
附:《刑法典》(德国,2002)
第249条(抢劫)(1)意图使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占有他人财物,用暴力或以身体或生命受到现实危险相威胁抢劫他人动产的,处1年以上自由刑。(2)情节较轻的,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自由刑。
第250条(严重的抢劫)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3年以上自由刑:
1、行为人或参与人在实施抢劫时,
a.携带武器或其他危险工具的,
b.携带其它器械或工具,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阻止或制服被害人的反抗的,
c.抢劫行为有致被害人的健康遭受严重损害的,或
2.行为人作为为继续实施抢劫或盗窃而成立的犯罪团伙,与团伙成员结伙抢劫的。
(2)行为人或参与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上自由刑:
在行为时使用武器或其他危险器械的,
在第1款第2项情形下携带武器的,或
行为导致他人
a.身体被严重残酷对待的或
b.有死亡危险的。
(3)在第1款和第2款情形下,如情节较轻的,处1年以上10年以下自由刑。
第251条(抢劫致死)
行为人通过抢劫(第249条和第250条)至少过失致人死亡的,处终身自由刑或10年以上自由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