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是指法律思想还是法律制度?
法律是法律制度,而不是法律思想。因为法律是规则之一。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规定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具有国家强制性和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制度。所以,作为国家公民,我们要认真学习法律,严格遵守法律,依法律己。
二、阿奎那有哪些法律思想?
阿奎那的法律思想比较系统。他反对国家的绝对自治,分析了不同的法律类型。他将法律分成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和神法。他认为,永恒法是神的理性的体现,是上帝用来支配和治理宇宙的规范,是上帝的统治计划。它本身就是神的智慧,是最高统治者的施政计划,是一切法律的渊源。“一切法律只要与真正的理性相一致,就总是从永恒法产生的。”自然法是人对上帝永恒法的分享和参与,是上帝用来统治人类的法律,反映神和人类的关系,是人的理性对神法的认知,人们能够通过自然法而知道永恒法的某些原则。积极的法律必须从自然法的一般原则导出特殊的规则,人法也是符合自然法的。自然法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切有利和有毁于保全人类生命的东西;与人的本能相关的东西;引导人们向善和避免愚昧的东西。所以,人法就是统治者根据自然法,最终根据永恒法而规定的社会生活的秩序。他把人法理解为一种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合乎理性的法令,强调“如果人法不是从永恒法中得来的,那么在人法里就没有一条条文是公正的或合理的。”在他看来,神法就是《圣经》,是一切法律的渊源。它弥补自然法和人法的不足,指导人类生活,引导人们做出正确判断,保证内心的完美德行,防止各种罪恶的发生。对于那些违反了上帝的神法的不正当法律,人们可以不遵守。法律制订者的权力和权威来自上帝,并对上帝负责。法律的适当结果是引导人们去获得德行,使他们具有善。法律自身是为社会的“共同的善”的一种理性的条例。所以他认为,法的性质是由人类理性所决定的。虽然阿奎那把神法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但是他也为人类理性留下了一定的地盘,阿奎那的神学是理性化了的神学。正因为如此,它在西方的影响是长远的。
三、秦始皇、李斯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李斯](?-前208)战国末期、秦代政治家,后期法家代表人物。与韩非一同师从荀况。战国末期入秦,初为吕不韦舍人,后被秦始皇重用,历任郎、长史、客卿、廷尉直至丞相。他曾协助秦始皇制定和实施对六国各个击破的战略。同时,他也帮助秦朝统治者推行暴政,用严刑峻法镇压人民。秦始皇死后,又辅佐秦二世。秦二世二年因赵高诬陷,被“具五刑”。 他接受商鞅、慎到、申不害等法家学说,并深受韩非思想的影响。其法律思想主要内容有:(1)统一天下,实行郡县制。李斯入秦时,正是诸侯割据称雄向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主义国家转变的时代。他劝秦始皇统一六国,并协助秦始皇制定各个击破的战略,同时实施法家学派富国强兵的方针。统一六国后,立排众议,主张实行郡县制。(2)人主独尊,法自君出。他认为君主应“独制于天下而无所制”,只有这样,吏民百姓才不敢反抗,统治者才能独擅天下。为此,统一六国后,李斯等人称颂秦始皇实现了自古以来未曾有的统一大业,应以“命”为“制”,“令”为“诏”。从此,法自君出,皇帝的命、令即为法律渊源。(3)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厉行思想文化专制。秦国刚刚统一后不久,就实行分封制还是实行郡县制展开了大讨论。最后秦始皇采纳了李斯等人提出的郡县制。借此机会,他认为有些人“不师今而学古,道古而害今”,以其私学来指责国家法令,势必会造成思想上的混乱。他建议除《秦记》、医药、卜筮、种树之书外,其余非博士所藏的百家语,全部焚烧。凡学习者,以法为教,以吏为师。(4)贯彻重刑主义,强调深督轻罪。他认为君主只有使用烦苛的刑罚来监督臣民,才能行使自己的绝对权威,就没有人敢欺君犯上了。李斯的法律思想和实践对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四、简述管仲法律思想的特点。
管仲的法律思想:管仲作为春秋时期开明革新人士的代表,在法律思想方面主张天道与法律相结合,改革旧礼与创立新法并举依法统政、礼法并用,以法律手段推行军事、行政以及商业政策,促进富国强兵。①“修旧法,择其善而业用之”。对过去的法治不能简单地废弃或否定,而要选择其好的方面加以创造性地运用,这是管仲的法治改良思想。②“作内政而寄军令”。管仲主张以法理政、以法统军、以法治民,并在制度上将这三者结合起来。这是管仲法律思想的主要表现。③“令顺民心”,“与民分货”。法令的制定必须适应民众好财争利的习性,以建立和保障新的封建经济制度,这是管仲在立法方面,尤其是在经济立法方面的主张。
五、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是怎样的?
中世纪的法律思想有自己的特点,因为它总要加入神的因素;在自然法之外,还有神法和宗教教义的作用。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基本上继承了柏拉图的说法,认为为了维护人间世界的和平,需要法律来约束人们的不良愿望,对于那些没有理性的人就需要他人用法令来控制他们的欲望。他还认为,社会是由许多人组成的,它的福利需要有大量的各种各样的规定,这些规定就是法律,就是用命令来控制没有理性的人的各种欲望。他还强调惩罚的作用,认为惩罚不仅能帮助犯罪者改正错误,而且对其他人也是一种教训,可以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奥古斯丁加上了许多宗教的内容。他所说的“上帝之城”实际上就是天国,也就是说,在人间世界之外还有一个天国存在。凡是死后经过“末日审判”升到天国的灵魂便可以得到永生,达到至善,天上社会的公民都享受着永久和平。人间世界则是另一番情景,他从基督教原罪的教义出发,认为人类祖先犯了罪,留在人间生活是在接受上帝的惩罚。
不仅如此,他还发展了基督教的原罪说,认为人生下来就是有罪的,只有通过上帝在地上的代表――教会对人们进行洗礼,人们才能得救。按照他的观点,世俗法律必须努力满足永恒法的要求,如果世俗法律的某些规定明显和上帝之法相悖,那么这些规定就不具有任何效力,应当加以摈弃。
对于法官,他有许多观点也是从柏拉图那里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