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微信被诈骗钱财,怎么办
微信被骗了钱,如果金额较小,基本上找不回来了。
只当是花钱买个教训吧,以后谨慎一点就行了。
如果被骗金额较大可以报警,不过利用微信诈骗金额超过三千元才会立案侦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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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诈骗行为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是在一些共同的特征把握这些特征予以防范,是可以避免使自己误入歧途、落入圈套的。
更何况很多骗子的手段并不见得很高明,受骗的主要原因还是出于受害人本身。
一般说来,受害人具有一些不良或幼稚的心理意识,是诈骗分子之所以能轻易得手的关键。
通常,下面几种不良心理意识易被诈骗分子利用:
(1)虚荣心理;
(2)不作分析的同情、怜悯心理;
(3)贪占小便宜的心理;
(4)轻率、轻信、麻痹、缺乏责任感;
(5)好逸恶劳、想入非非;
(6)贪求美色的意识;
(7)易受暗示、易受诱惑的心理品质等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诈骗
二、微信冒充诈骗手段有哪些?
微信冒充诈骗手段
1、盗号诈骗
过盗取微信帐号、绑定微信的qq号码、以及手机号码等方式,诈骗者冒充家人联系,并以各种理由要钱。
2、换号诈骗
诈骗者一般通过获取用户好友信息,通过“微信换号”等方式进而以借钱、商业资金紧张、手术等为由骗取钱财。
3、身份伪装诈骗
诈骗者一般装成高富帅或者白富美,搭讪单身男女,在骗取感情上的信任后,进而以借钱、商业资金紧张、手术等为由骗取钱财。
4、利用代购诈骗
诈骗者声称能“海外代购”,价格非常优惠,以此为诱饵,打折代购,待顾客付了代购款之后,诈骗分子会以“商品被海关扣下,要加缴关税”等类似的理由要求加付“关税”,等顾客钱付了,货品也收不到。
5、利用二维码诈骗
诈骗者以商品为诱饵,给顾客返利或者降价,再发送商品二维码,实则木马病毒。一旦安装,木马就会盗取应用账号、密码等其他个人隐私信息。
6、点赞诈骗
有的商家发布“点赞”信息时,就留了“后手”,并不透露商家具体位置,而是写着电话通知,要求参与者将自己的电话和姓名发到微信平台,一旦所征集的信息数量够多了,这种“皮包”网站就会自动消失,目的是套取更多人的真实个人信息。
7、招聘诈骗
犯罪分子利用微信发布免费招聘求职,拼车,顺风车等进行诈骗、抢夺、抢劫、等的案件时有发生。
三、如何防范微信诈骗?
被告人刘先生被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为诈骗罪。法院经审理查刘先生在多地多次通过互联网和手机微信平台发布提供“小姐”上门性服务的虚假招嫖信息,以交纳定金、保证金等费用为由,诱骗被告人将款项汇入其指定账户内。钱款到账后,被告人刘先生再将诈骗款项取出。诈骗方法都是通过一款名叫 “疯子营销”的软件实施诈骗的,这款软件就是制作一个电脑客户端的微信界面,用户通过自备的qq号码登录微信之后软件自带的定位功能就能根据用户的需要模拟一个微信虚拟位置,比如说其人在厦门用电脑,这款软件就可以把微信的所在地定位在上海,就这样其就注册一个诈骗微信,把微信的头像换成性感撩人的年轻女性的照片,然后在其签名里面写上“想要吗?我等你出来”之类的话,目的就是让设定的虚拟地址附近的微信用户能够看到其账号,让对方以为其是组织卖淫嫖娼的,让后跟其联系,而且其会实现在网上购买一些定位地点的手机卡,定位在哪个城市就用哪个城市的手机卡,这样对方跟其联系的时候就会发现其用的也是本地号码不会怀疑,之后其就可以以小姐上门卖淫的收费的名目要求对方先付定金、风险保障金,让对方先打款过来,其受到钱后就撤离,基本上就是通过这样的方式诈骗的;其根本不认识什么小姐去跟别人做易,都是微信上胡编乱造的,目的就是要引诱别人付钱。
后,法院以被告人刘先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并判处刘先生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四、微信诈骗怎么处罚?
微信诈骗的处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
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原《刑法》第151条或者第152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