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纠纷的例子
法律分析:民事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行为发生争议产生的纠纷,例如合同、物权、人身侵权、婚姻关系、继承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发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二、重复+民事违法行为的10个例子
民事违法行为的例子:1、张三使用虚假的材料去登记机关进行不动产登记。2、张三捡到他人丢失的手机后占为己有。3、张三向别人借款后到期拒不归还。4、张三和别人签订合同后到期不履行。5、张三辱骂他人,造成别人声誉受损。6、张三偷用别人身份证注册手机号码。7、张三擅自将他人的肖像作为自己博客的封面。8、张三逼自己的女儿嫁给有钱的老男人。9、在合同以外,侵害他人民事权力的行为。10、违反合同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义务与责任】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三、关于民法的案例
1、甲乙形成借贷关系,后来乙归还欠款时,甲通过意思表示以后再说,据此,不能认为甲有赠与的意思,因此,甲乙之间的借贷关系并未变更为赠与关系。
2、乙认为诉讼失效已过,系行使抗辩权。但由于双方并未明确约定还款日期,而是刚刚提出归还欠款的要求,因而诉讼时效未过,甲有权要求乙归还欠款。
四、民法案例 选中可看
合同有效,因为某丁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行为。
五、关于民法的小案例
1 乙和“第三者”丙非法同居
2 有效,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这是合同自治的一般原则。
3 构成,配偶权。
六、有关法律的案例
例1:王xx,王妻李x,女儿王x ,一次地震中,王xx失踪,妻李x按法定程序宣告王xx死亡,之后李x自行处理财产,并把女儿王x送与邻居,自己改嫁。一年后,王xx回来,要求与李x复婚,要回女儿和财产。问,王xx的要求能否实现?
答案:
王某要求要回女儿和财产能够实现,但要求与李某复婚不能够实现。
理由: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李某已按法定程序宣告其死亡,符合本条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本案中王某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然后要回自己的女儿。
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所以王某可以依法要求李某返还财产或者进行补偿。
例2:李某年满17周岁,是某厂的临时工,月收入800元。一天,李某未征得家长的同意,把价值2000多元的数码照相机送给好朋友程某。之后不久,李某因患精神分裂症,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的人,其父母据此诉讼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李某与程某的馈赠照相机的行为无效。
该馈赠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答案:法院不应支持李某父亲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的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在实施影碟机买卖行为时,李某已满17周岁,并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因此,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依法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故李、于二人的影碟机买卖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至于李某患精神分裂症,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发生在买卖合同订立之后,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所以,李某父亲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例3:贺小红系儿童影星,年满9周岁,片酬颇丰。其父贺大明的亲弟贺二白,家居山区,生活较为困难。贺大明将贺小红的片酬3000元以贺小红的名义赠与贺二白。
因此这一民事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这一民事行为无效。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例4:2006年1月某日,本市田林路好又多超市内,姜女士正在采购速冻水饺。因多拿了几个塑料袋,姜女士与速冻柜台女营业员小张发生争执并动手,后被劝开。姜女士继续购物,并至收银台付款。不料。小张突然冲上前来对姜女士动手,后姜女士被送至医院,诊断为右锁骨骨折。
要求:
1. 如果姜女士提起诉讼,可以要求的赔偿项目包括那些?
项目名称解释以及依据并初步确定各项的赔偿金额
2. 姜女士需要状告的对象是谁?商场还是小张?理由
3. 请介绍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的联系与区别
分析本案所涉及的是哪种纠纷,理由
答案:
1、医疗费用,相关交通住院伙食费用,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如果有残疾的要根据伤残等级赔偿伤 残费,残疾辅助器具费。
2、如果按照侵权来告,可以列商场为被告,营业员的侵权行为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作出的。商场应当承担职务侵权责任。
3、本案可以认为是两者的竞合。是明显的侵权,也是在消费合同过程中的合同纠纷,商场没有履行保障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安全之义务。
实践当中,一般都将单位和个人都起诉在内。并且现在法院也通常会判商场和营业员共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