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责任认定书的道路交通事故该如何处理?

2023-08-02 54 0 举报/投诉

   在实践中,有人认为没有责任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法院不应当受理,因为其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受理条件,即使法院在受理后也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认为这样做有两点不妥:第一,没有考虑到当事人的法律救济问题。诉诸司法获得救济是当事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保障,如果法院在这个问题上也采取推脱不管的态度,无意于将当事人置于一种救济无门的境地。
  第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在1992年有个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指出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法院应当受理。
  这就明确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受理条件,但是并没有排除该类案件对《民事诉讼法》的适用。也就是说,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起诉时的,如果不符合该类案件的受理条件,但是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还是应当受理,只是将其作为普通的民事侵权案件予以受理。
  

将没有责任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作为普通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予以审理,对法院和当事人来说都是有一定困难的。首先,公安机关是法定的专门的责任认定机关,如果他们都不作或不能作出相关的责任认定,试问办案法官又怎么能够仅凭几张现场勘验图和当事人的陈述就作出责任划分即使作出了划分,该划分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也是应当得到质疑的,毕竟法官不是认定交通事故的专业人员,也没有必要掌握这门专业技术。
  其次,对于当事人来说,在庭审中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受害方就必须针对对方在该事故中的过错进行举证,如果举证不能,必然会导致败诉的结果。在公安机关对事故已作出了责任认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只需向法院提交该事故的责任认定书作为证据,法院便可直接依据责任认定的结果判断出谁有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并作出最终裁判。
  但是,在没有责任认定的情况下,当事人除了能够证明自己受损害的事实外,恐怕再难找到有效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其最终的结果,也只能是因其不能证明对方在该事故中的过错而败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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