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主要内容为: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男20岁,女18岁,始得结婚。凡因干涉婚姻自由而引起被干涉者的死亡或伤害者,干涉者一律应并负刑事的责任。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或省人民政府得依据当地少数民族婚姻问题的具体情况,对本法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提请政务院批准施行。
婚姻法的法律性质是
1:婚姻法属于实体法。
2:婚姻法属于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它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是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全面反映。而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一定国家中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