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乙,丙是否应对丁负连带赔偿责任”:
(1)丙不责任:丙是乘车人,对于车辆驾驶、造成事故没有任何过错。
(2)乙是司机、是直接责任人,乙应对丁负责任。但如果负责任还要区分具体情况:如果乙肇事时是在执行甲的公司业务,乙是职务行为,其行为的后果由甲承担、由甲直接赔偿丁的损失,当然,甲在赔偿丁后,可以根据乙的过错程度向乙追偿。
(3)如果乙肇事时不是执行公司事务、只是个人行为:甲不负对丁的赔偿责任,只由乙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2、此事件,不能只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解答,如果根据76条的规定,只是确定丁和乙两人之间的责任和赔偿问题,无法解决甲是否有责任的问题,还应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来确定甲、乙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