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自己写的案例,你可以看看,不重大,但属疑难案件。要加分哦!呵呵点滴法律信息网
经过和会员A先生的仔细交流,终于帮其解决了法律纠纷。在得到同意后,我们将案情整理和节录于下,以帮助更多有类似困难的朋友。
A先生在一次交通事故中被B先生撞伤,其后被送往医院诊治。期间有两次间隔的治疗,第一次治疗的费用由B先生支付,支付了15000元钱(且B先生拿走了报销凭据);第二笔费用则由A先生先予支付,支付了6200元钱。
A先生在出院后便到自己的保险公司C,对第二次的费用进行了理赔,由于保险金额的限制,仅报销了3700元钱。
后来案件由法院一审判决,判决由B先生承担全部责任,赔付A先生6200元钱。后经执行,A先生拿到了执行款。
又过一段时间,B先生得知A先生的其中3700元钱是由保险公司报销的。同时,也从自己的保险公司D处得知,由于A先生在C已经理赔,所以D公司拒绝理赔。于是,B先生对A先生说:由于你的理赔,D公司不给自己理赔。所以,要求A先生把3700元钱返还给B先生。
大致案情就是如此。虽然看起来仅是是否返还3700元钱的小事,但分析起来却非常的繁琐。因为其中涉及了多方的法律关系。并且涉及到许多法律原则的适用。后经仔细分析,本律师认为,A先生需返还对方3700元钱。
理由大致如下:
首先,这里涉及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由于法院的判决加上原被告A、B双方的认可,由B承担全部责任是没有问题的。
其次,涉及保险理赔的法律关系。对于同一事故存在两个以上的保险,是否一份保险赔完了,另一份保险就当然免责了呢?不是这样的,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存在两份以上保险时,应该按照保险金额的比例来进行赔付,但最高额不得超出保险最高金额和当事人所受到的损失。所以,本案中,虽然C公司已经进行了赔付,但是A先生的损失并未得到完全的弥补。所以,D公司是有责任进行赔付的。
再次,根据案件来看,A先生明显是不当得利了,但是呢?法院的判决也已经执行,说明是具有既判力的,是由法律效力的。那么这时一个法律说应当返还不当得利,另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说,不用给钱。这到底听谁的好呢?其实这在法学理论上是一直有争议的。细心的观众其实早已经看出来了,法院的判决应该是有问题的。但是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法院判决的公信力,即使是有问题的判决,在改判前都是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的。所以这里就存在不可避免的法律冲突。对于法律冲突,一般来说都是根据法律原则来进行判断适用的,根据公平原则,本律师认为,A先生不应当从审判中获利,所以应当适用不当得利原则,返还对方3700元钱。
再来看这笔钱(3700元),它到底是属于谁呢?是不是属于B呢?本律师认为应当是属于保险公司C的。因为B对A的赔偿是基于交通事故的全责,所以全部钱都是应该由B来出,C公司为A出钱后,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即取得了该笔款项的追偿权,有权向B追偿。所以,本律师认为应当是属于保险公司C的。
而这时,我们可以看出这个案件的蹊跷之处了,属于C的钱,A却要返还于B,再由B返还给C。为什么我们的法律不能直接由A给C,而要走一条这么繁琐的道路呢?我们的立法者应该深思。
所以,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A应当返还给B 3700元钱,然后再由B返还给C。至于保险公司的赔付,B可以要求D公司弥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