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不属于上述无效合同情况签订的协议)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
撤销权;(早已超过一年的撤销申请权利 )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
权。(这么久没向法院起诉,买房人一直掌控房屋使用管理权,视为你已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