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丙均有优先购买权。
但是,如果几个共有人都想购买这项份额,应由转让份额共有人决定将其份额转让给哪一个共有人。应当指出的是,其他共有人的这种优先购买权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行使,以保护转让其份额的共有人的权益。否则,如果其他共有人无限期拖延是否购买的表示,共有人转让其份额的意愿就有可能得不到实现。
2)共有人在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条件下,可以抛弃应有份额。但是共有人抛弃份额的归属现在来看说法很多吧应该。
1、有人主张共有份额仅仅是共有物所有权量的部分,不是他物权对所有权的限制,也不是应有份额互相之间的限制,因此共有人抛弃份额,不会使其他共有人的应有份额恢复到圆满状态。2、还有一种说法是,所有权具有弹力性,应有份额也应具有弹力性,一部分应有份额的消灭意味着另一部分的扩张。因而共有人抛弃其份额后应归属其他共有人。这种说法比较明显的体现是郑玉波的《民法物权》。我国现行立法对此并没有规定,但通常认为后者更为合理。如果支持后者,意味着这部分抛弃的份额由乙丙共同占有(非按份占有)。期待立法方面能对此做出规定。
3)这个简单了。
对外三者承担连带赔偿义务。对内,如果超出了自己应赔偿的份额,可以向其他人主张按份承担赔偿义务进行追偿。但是这里有个前提,如果第三人权利受到侵害,第三人如果知道共有人之间不具有连带赔偿关系的话,是不能向所有共有人主张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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