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合营的房产文革时期被没收了,现在可以提出赔偿吗

2023-08-02 65 0 举报/投诉

公私合营的房产文革时期被没收了,现在可不能提出赔偿,因为已经过了赔偿期限,还有就是没有法律根据。第五条 对于企业实行公私合营,公私双方应当对企业的实有财产进行估价,并将企业的债权债务加以清理,以确定公私双方的股份。   第六条 对于企业财产的估价,公私双方应当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酌财产的实际尚可使用的年限和对于企业生产作用的大小,协商进行。 企业财产的估价,应当有职工的代表参加;在必要的时候,由人民政府工商行政机关派人指导。   第七条 合营企业可以吸收私人投资。 第八条 合营企业的股东对于合营企业的债务负有限责任。

这个肯定不能了,即使从法律来说,早就超过最高20年的诉讼时效了;即使以以前“存在妨碍阻断时效”的算法,从今年上溯20年,也是到1994年,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都不可能认定那时还有阻断时效(如果要求认定有,那基本是挑战政权的合法性了)所以在法律上肯定没有,除非有特殊政策那就不是法律的问题,不过我个人没有听说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私合营中典权入股的房屋应如何处理的函》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私合营中典权入股的房屋应如何处理的函》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南阳市副食品公司诉夏清淮房屋典当回赎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称,1952年12月夏清淮之妻将房屋6间出典给魏汉三经营茶叶店,典价350元,典期两年半,1956年公私合营时,魏汉三将所典之房以原价投资入股,该房由南阳市副食品公司管理使用至今。1958年以后,夏清淮多次向有关部门协商赎房未果。1984年8月,夏清淮向南阳市人民法院起诉。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研究认为:根据中共中央1956年1月24日《关于私营企业实行公私合营的时候清产估价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指示》第6条“企业的债权,一般列作投资,作为合营企业的债权”之规定,典当的房屋入股只是债权的转移,产权仍归出典人所有。据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同志的意见,即:此案不适用国家房产管理局(65)国房局字105号可以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向南阳市副食品公司进行房屋回赎。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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