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案例解析 高手请进!!!

2023-08-02 48 0 举报/投诉

本人同意某县人民法院的观点。理由是:1、承租是债权而共有是物权,不多说物权优于债权;显然《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优先权优于债权优先权。2、从物的整体性上考虑乙购买后更有利于发挥物的有用性,若甲购买在实际生活中很可能与乙因通道发生冲突,从相邻关系的本质出发卖给乙比甲更好。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更适合楼房,对此案不太实用。4、民法的精髓是合理、具体解决现实问题而不是生搬硬套法条,根据本案、县人民法院的观点更具合法、合理性。

相关文章

在高空工作大车把电杆撞到了导致人受伤,责任怎么处理想听律师的说法
法律上对于高空抛物的处罚有哪些?好律师网
房屋买卖合同
中学法律知识讲座稿 中学法律知识讲座稿
合同纠纷的追诉期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求青少年法制教育演讲稿.要求1000千字以上,以学生口吻写,明天要交,急急急!!!!!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