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问这份赠予公证还有效吗?可以执行吗?如何执行? ”:
(1)赠与公证应是有效、可以执行,因为:该赠与行为已经过公证,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证明公证违法、并经过法定程序由公证处撤销公证文书的情况下,该公证从公证书出具之日起即有法律效力,而且公证书的效力没有时间限制、也与赠与人是否离世无关。
(2)由A的子女C带上房产证、A的死亡证明、C与A的关系证明、D放弃继承权给C的公证文书、B赠与给C的公证文书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
(3)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只能证明在法律意义上这房和产权还在A的名下,不表示因未及时过户、B的离世就证明B生前的赠与无效。
2、“若赠予公证无法执行,B的子女E、F与A没形成事实抚养关系,他们有权分得房屋的部分继承权吗?有权的话是房屋的几分之一?”:
(1)我认为能执行,所以第二个问题基本不存在。
(2)假设原B的公证赠与行为无效、房产无法过户时:该房的一半属于B所有,另外B还可以和C、D共同继承另一半得到1/6。则B所有的7/12成为B的遗产,应由B的子女、父母(如果B去世时还在的话)共同继承。
3、(1)虽然“B为农村户口,没工作,没工龄”,但该房是在再婚后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A去世后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一半属于B,另一半是A的遗产由A的子女、B、A的父母(如果A去世时还在的话)共同继承(以上分析中假设A的父母已经不在)。
(2)对于购买房屋的“A的工龄”,如果是再婚前A的工龄折算的款项:应是A的再婚之前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分割房产时虽然B可以分得一半房产,但这工龄款应分出全部作为A的遗产;如果是用再婚后的工龄折算的房款:没有特殊约定时,A工龄所得补偿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产时不必再另行计算。
补充:
1、“若赠予公证无法执行,B的子女E、F与A没形成事实抚养关系,他们有权分得房屋的部分继承权吗?有权的话是房屋的几分之一?”:
(1)我认为公证无法执行的情况不会出现。
(2)如果真的无法执行:就是B的赠与C的公证失效,房产中属于B的部分按法定继承处理:由B的子女E、F与B的父母(如果还在的话)共同继承。
(3)房屋中属于B的部分7/12应由B的子女、父母(如果B去世时还在的话)共同继承。
(4)B的子女E、F与A没形成事实抚养关系:只是E、F无权继承A的那一半遗产,但不影响E、F继承属于B的那部分遗产。当然L:如果公证有效的话,B的那部分赠与就自愿在生前赠与了C,B的子女也就无从继承了。
2、“那么B在去世后,B的部分产权是都归E、F所有,还是C、D同样有继承权?”:
(1)如果 C、D与A形成了抚养和被抚养关系:则B的那部分产权应由E、F、C、D和B的父母(如果还在)共同继承;
(2)如果C、D与A没有形成抚养和被抚养关系:则B的那部分产权C、D无权继承。只能由E、F和B的父母(如果还在)共同继承。
3、“当时买房的钱(除去工龄款以外)由C所出,有A手写证明一份,又当如何”:
(1)如果B的赠与公证有效:房产会全部归C:也就不必再追究这钱了。
(2)如果B的赠与公证无效:在将此房分割之前,应先偿还C的借款和相应利息。
(3)还有:如果证明上没有明确是C借给A的:可能会被视为C赠与了A这笔钱,不能再索要;但如果写明是借:则是A、B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用他们的共同财产偿还后再分割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