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从上述两个法条分析,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与主要遗产所在地不在一个管辖区内,原告是可以在二者当中选择的。如果先选择的是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院管辖符合民诉法规定,如果就此申请再审,会被驳回。
如果是在同一个管辖区内,而主要遗产并非房产的,既便受诉法院无管辖权,但当事人末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且法院已作出判决的,符合民诉法规定,如果就此申请再审,会被驳回。
如果是在同一个管辖区内,而主要遗产是房产的,那么根据上述画线部分但书规定可能涉及不动产专属管辖,法院判后,可据此提起再审,可能会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