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工伤赔偿协议后悔了 签订工伤赔偿协议后悔了,如果起诉这个有时效吗

2023-08-02 54 0 举报/投诉

签订工伤赔偿协议后要写欠条吗?

判断欠条是否有法律效力,需要先证实以下几个事实:

1、经办人签字是否就是用工单位负责人本人签署?只有用工单位负责人的亲笔签字,欠条才有效,如仅仅是财务、办公室人员的签字,欠条是无效的,因为不是责任人,无权对你做出赔偿的承诺。如果不是负责人本人签署,欠条上也没有单位公章,就不能算是用人单位给过你赔偿的承诺。

2、欠条没有落款,要有证据证明欠条的签署日期。可以通过医院开具的收费票据估算,所以医院的各种票据要保存好。而且欠条没有明确写清是什么工程,什么原因,造成的什么伤害,这些都是法庭上要举证质证的情节,通俗点说,你拿出来的收费票据要和欠条上写的工伤能够证实说的是同一件事。而且,之所以要把时间尽量确定,是为了看你是否在追溯时效内,如果超出追溯时效,你就不能主张权利了。这些信息你这个欠条都不能提示,所以还要你准备详细一点。

3、伤残鉴定报告也是重要的证据,准备好原件,对于报告的有效性,法庭也要质证的。

4、准备好你和用工单位签署的用工合同。这是证明你们有法律上雇佣关系的证据,只有雇佣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他们才有义务赔偿。否则就要看他们有没良心了,万一欠条无效,用工单位又不认,就很麻烦,你要打的就是另一个官司了。

5、最高找几个工友作证人。一个人的力量有限,工友们团结起来会效果好一些。

6、有没有受伤后在工地,医院,及伤者受伤后的照片?这个也有用。目前能想到的就这些吧,具体你还要咨询律师,因为只一个打了码欠条信息太少了,当地政策下是什么赔偿标准我也不知道,这都得问律师,按标准还是按欠条索赔,让律师帮你算,哪个多按哪个走。而且用工单位给你们上工伤保险没?如果没上,这个事也是值得说道说道的。就这样吧,不知想的是否全面,还是要问律师,问律师,问律师。细节要让律师提供法律意见。

工伤赔偿协议签订后反悔,可以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该条款应属对用人单位的一项强制性规定,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予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相关费用。

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待遇发生纠纷时,双方一般通过协商方式自行解决,以便节约仲裁的时间及经济成本,因此,产生了工伤赔偿协议书,那么工伤赔偿协议书是否有效呢?

在具体案件中,如果双方签订工伤赔偿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的情形,应该是有效的,作为劳动者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应该反悔。

如用人单位以明显低于法定赔偿标准与劳动者签订工伤赔偿协议,那么劳动者可依据显失公平原则,启动劳动仲裁程序,重新主张工伤赔偿金。

综上所述,在工伤的伤残等级及可以主张的工伤待遇尚不明确时签订工伤赔偿协议要特别慎重,最好在协商前就伤残情况工伤待遇情况等咨询一下律师,在明确法定工伤待遇的前提下确定赔偿金额,从而确保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签订的是三方协议发生工伤由谁赔偿?

首先要根据发生工伤的工作场合决定,若是第三方工作地点,以原公司保险理赔和国家赔偿标准为主,按三方协议中的规定,第三方作出相应赔偿。若协议中无明确规定,且第三方拒绝接受员工或企业的补偿方案,可根据协议和工伤之后警方开具的事故调查报告申请司法仲裁或申诉。

工伤地点在原公司,第三方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

工伤赔偿协议简单范本?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名称。经双方协商就劳动者工伤造成的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及伤残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多少元。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

签订了赔偿协议可以反悔吗?

签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吗?法院的判决告诉你!

原告王先生,男,1981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可心律师,北京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永州市零陵区潇水中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该局政策法规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湖南瑞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介绍】

2018年8月5日,被告零陵自然资源局(原永州市国土资源局零陵分局,下同)与原告王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征收协议书》。

原告王先生诉称,其拥有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七里店办事处杨塘村周家组一房屋的所有权,用途为住宅,属于集体用地上房屋。零陵区人民政府以棚户区改造为名对其房屋实施征收。2018年8月5日,在被告的逼迫下双方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签订合同过程中,被告未向其提供合法的征地手续。2018年10月30日,在被告对其房屋实施强行断电行为,于2018年11月9日,在零陵区人民政府主导下,对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原告认为被告违反法定征收程序,逼迫原告签订《房屋征收协议书》,该协议书应属无效。

原告王先生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一、房产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名下有位于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房产一套;

二、《房屋征收协议书》,拟证明原告名下有位于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产一套,被告基于土地房屋征收与原告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

三、《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拟证明被告实施房屋征收的范围及原告房屋情况;

四、《限期腾地通知书》,拟证明被告基于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征收土地房屋与原告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房屋在被征收范围;

五、《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拟证明被告基于棚户区改造实施征收涉案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审批,被告实施征收违法;

六、房屋强制拆除前、后及强制拆除现场政府参与人员照片,拟证明原告房屋是基于政府征收被强制拆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执焦点是:2018年8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是否有效。对此应依照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并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审查。现评析如下: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须做到依法行政,秉承“法无授权即为禁止”的原则。本案中,原告王先生在七里店周家组修建了一栋砖混结构的房屋,该房屋并不在《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收红线图范围内,王先生本人也非涉案房屋所在的七里店周家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属于安置对象。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零陵自然资源局未提供涉案房屋、土地获得征收批准的依据,其超出《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征收安置范围,所实施的征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土地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因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行政行为没有依据的明显违法情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故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8月5日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无效。被告零陵自然资源局提出的“涉案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非基于行政征收行为,来源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王先生与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于2018年8月5日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无效;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先生、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各负担25元。

工伤赔偿私了协议书范本?

甲方: 性别: 出生年月: 年 月 日 身份证码: 家庭住址: 电话:

乙方: 公司住所地:法人代表:

鉴于甲方于 年 月 日在石家庄工地由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受伤一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及石家庄地方法规等有关规定,双方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属于工伤及其处理结果均已清楚的了解。为解决甲方工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达成协议如下:

一、赔偿金额:

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于2016年6月1日前已支付甲方两次住院医药费共计人民币¥ 元,乙方还已支付甲方停职留薪期工资、经济补偿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部分赔偿款¥ 元。

2、在本协议第一条确认金额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再一次性支付甲方各项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劳动关系之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伙食补助、医疗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复发医疗费、后续医药费、医疗器具费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整。 甲方自愿放弃其他请求,双方从此无涉。

二、付款期限:

本协议第一条第2项确认的款项,在本协议签定之日即付人民币 2016年8月31日前付人民币 余款人民币 于2008年12月31日前付清。乙方可以通过银行汇款方式支付上述款项,甲方的银行账户为: .

三、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四、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自愿放弃赔偿差额权利;

五、甲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及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

六、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任何纠葛,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追究乙方任何责任。甲方自愿放弃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所享有的仲裁、诉讼的权利。

七、违约责任:

1、乙方迟延付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余款,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两倍支付利息。

2、因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诉讼、仲裁或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交通、通讯费、误工费(每天50元)、公证费、律师费。

八、以上条款双方均自愿遵守。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负责人)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 日期:

公益性岗位工伤赔偿协议?

公益性岗位是再就业工作中出现的新名词。劳动部 《关于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统计的通知》(劳社厅发 [2003]4号)将公益性岗位定位于主要由政府出资扶持或是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岗位。《就业促进法》第53条规定: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上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谁承担责任?一种观点认为,公益性岗位是由政府推荐就业,且政府财政拨付部分工资补贴,发生工伤应由政府承担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在公益岗位上就业,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发生工伤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为合理。虽然公益性岗位是由政府出资扶持,但是劳动者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和《社会保险法》第3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一般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共同负担相关费用。

未签订培训协议,辞职是否要赔偿?

签了劳动合同,但是没有签订培训协议,辞职不需要赔偿培训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工地工伤和黄牛签订协议算数吗?

工地发生工伤,最好报警处理。黄牛靠不住

工伤员工签订调解协议后,可否反悔?

未经劳动能力鉴定的订立的协议,因为不能确定伤残等级,无法适用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可以反悔。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2012》

3、劳动者受到工伤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赔偿协议后,劳动者又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的,对该协议的效力应当区分情况处理:

(1)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前提下签订,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认定有效;但是如果劳动者能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变更或撤销情形的,可视情况作出处理。

(2)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的,且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可以变更或撤销补偿协议,裁决用人单位补充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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