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遗嘱是当然无效的,因为它违反了两条法律规定。下面,我就简单介绍一下。
如题所述,一对再婚夫妇,男女双方各有子女。再婚十年以后,夫妻双方共同购买了一处房产,但只登记在了男方名下。时光荏苒,又过了二十年,男方订立遗嘱声称该处房产由自己子女单独继承,并暗示子女将后母(即女方)及其子女赶出家门。随后男方撒手人寰,其子女准备执行他的遗嘱。
不得不说,这份遗嘱严重侵害了女方权益。常言道“一日夫妻百日恩”,三十年的夫妻感情,到头来男方却要子女在自己死后把女方扫地出门,简直就是丧尽天良。真心为女方感到不值,真心付出三十年却换回一个这种结局。
当然,女方不必一昧退让,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前所述,这份遗嘱违反了两条法律规定,应该属于无效遗嘱。首先,被继承人只能订立遗嘱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而不能处置他人财产。该处房产是男女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只有一半份额属于男方。因此,男方只能立遗嘱处分自己所有的一半份额,而不能一并处分属于女方的那一半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其次,被继承人订立遗嘱,应当依法保障老年配偶的合法权益。显然,男女双方再婚以后又过了三十年,肯定已经步入暮年了。因此,男方订立遗嘱不能将个人财产全给子女,而是应当留一部分给女方,否则便侵害了女方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综上所述,这份遗嘱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应属无效,男子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处理,由女方和男方子女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