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准备去上班家中摔倒,既不是上班途中,又不是遭遇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上班时间意外受伤是工伤吗
1.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关键看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如果符合上述规定的,就可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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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在公司楼下发生意外导致骨折的是否属于工伤
当然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你的情况符合(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受到的事故伤害。我接手过类似的案子,是在上班时,电梯里受伤,认定为工作的案例。你们这个很像,所以肯定是工伤。
请假提前一小时下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只要经过用人单位的主管(管理权限内)人员批准,提前离岗则属于遵守了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与劳动用工管理程序。法律并没有规定,经用人单位批准提前下班不属于工伤情认定的情形,因此应当申请工伤认定,如果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案例:
员工提前下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作者:陈士福 日期:
【案情简介】
郭某系某科技公司保安。2015年7月,郭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其于2014年10月晚上七点骑自行车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左胫骨骨折,同时出示了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的本人无责的事故认定书。而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向该科技公司进行调查询问,其人力资源主管表示对郭某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清楚,路线正确,但提出郭某正常的下班时间是晚上八点,郭某是在没有向企业管理人员请假的情况下提前下班,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属于非正常下班,不应认定为工伤。
【争议焦点】
员工提前下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处理结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认定郭某所受之伤为工伤。
【案例评析】
本案,双方对于“郭某发生交通事故而受到伤害”的事实都是认可的,公司方认为郭某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提前下班,不属于“下班途中”。我们认为,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与是否构成工伤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郭某未履行请假手续提前下班,属于企业内部管理问题,企业可以依据相关规章制度作出处理。但工伤认定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其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并不影响工伤认定结论。所以,郭某发生事故时应当属于“下班途中”,其所受之伤应当被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