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经济适用房私下转让房号,法院怎么判

2023-08-02 58 0 举报/投诉

经济适用房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住房保障制度,有其严格的准入条件。由于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用地系由划拨方式取得,并且免收土地出让金,因此产权不完整,被限定为“有限产权”,在收益权和处分权上存在限制。实践中,当事人在利益的驱动下违规交易经济适用房的情况屡见不鲜,由此产生的纠纷不断。本文以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的裁判文书为研究对象,以2011年以来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裁判文书为主要范围,归纳、提炼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裁判的理念和趋势,
截至2022年5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输入“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案由)共检索出民事裁判文书858篇,其中,由高级人民法院裁判17篇,由中级人民法院裁判285篇,由基层人民法院裁判550篇。在具体案例的选取上,本文遵循“两个优先”原则:第一,优先选择审判层级较高的裁判文书;第二,优先选择审判日期较近的裁判文书。
经济适用房的特征。
(1)保障性。我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差距较大,国家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住房权益,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所以,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最本质的区别就是经济适用房具有保障性。
(2)商品性。经济适用房属于商品房,由购房者支付房款购买,在销售过程中需要遵循市场交易的原则,这一点有别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福利分房的性质。
(3)经济性。从字面上就能看出经济适用房具有经济性特征。具体来说,因为经济适用房得到国家政策扶持,从行政划拨土地到免收各种税费、政府控制利润,较于一般商品房来说具有较大的价格优势。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关于经济适用房的纠纷

处理经济适用房纠纷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纠纷内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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