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切以合同签定条款为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法律中关于合同的一个案例
1、买卖合同
2、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本案中,并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和欺诈胁迫的情况,而是由于商场的意思表示错误,故商场无权撤销合同。
3、商场是有过错的,其没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
4、本案的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并履行完毕,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甲乙俩购买者在购买录像机是善意的、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已实际占有该物,已经构成了善意取得。故甲乙二人不必退货或补足价款。
以上是我的理解,仅供楼主参考;如有疑问,可以进一步交流~~~
一个关于合同法的案例问题
不成立,乙公司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当事人约定订立书面合同时,自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是签字盖章后合同成立。
本案中虽然甲乙的要约承诺达成一致,且承诺已生效,但其双方就合同约定了签订合同书的方式,即将合同成立的时间推迟到双方在合同书签字盖章时,此时合同尚未成立,乙就合同内容向甲磋商寻求涨价,不存在违约情况。
合同法的案例分析(三)!高手进,急,有高分拿
1、如果其证明乙公司经营不善不能交付刚才的证据有效,则合法,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
2、合同法《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
3、不安抗辩权成立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须双方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同属于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只有在当事人互为对待给付、一方不履行是导致对方履行利益无法实现的情形下,才有必要产生另一方的履行抗辩权。
(2)须合同的履行有先后顺序。不安抗辩权是合同的先履行方在其预期利益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享有的履行抗辩权,其发生的前提是权利人负有先履行义务,因此,不安抗辩权不发生于同时履行合同的情形,也不发生于先履行方不履行之时。
(3)须合同成立后,后履行方有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的情形。
(4)须先履行方掌握了后履行方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确切证据。(5)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合同义务必须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与债务人的债务有关的义务。
经济合同法案例
(1)青骡灭失之损失应由何方承担?
答:视合同中对所有权何时转移是否有约定(2分)而定。若合同有约定,此青骡灭失之损失应由灭失时所有权人一方承担。若合同无约定,则依法由卖方承担。(3分)
注:若只答A/B承担,3分。
(2)理由: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2分),动产所有权交付(2分)时转移,风险(1分)也随之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