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法。该合同为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乙公司给付第二批服装的义务与甲公司的给付第二笔货款的义务形成对价关系,且两债务之间存在先后履行顺序,应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即甲公司可以暂时中止其履行,待乙公司先为履行后恢复其履行。
2.合法。因为由于乙公司未能在约定的时间恢复生产造成服装过季很难销售,不能达到甲公司缔结合同的目的,所以甲公司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四项之规定解除合同。法条如下: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不合法。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甲乙公司已经约定了争议的解决方法,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执行,即乙公司应当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