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信用证和贸易合同二者是什么关系?为什么?
(1)信用证与贸易合同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贸易合同是开立信用证的基础,开证申请人必须根据贸易合同中规定所规定的有关内容向银行申请开证;
第二,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自足文件,有关银行不受贸易合同的约束。在进出口业务中,如受益人收到的信用证与贸易合同的规定不一致,他有权要求申请人修改,直至与合同相符为止。
信用证与贸易合同是两种不同的契约,它们所约束的当事人不同:贸易合同的当事人是买方和卖方,贸易合同只对买卖双方有约束力;而信用证则体现了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它对开证行和受益人、开证申请人具有约束力。按一般国际惯例,银行只受信用证约束而不受贸易合同约束,银行对贸易纠纷不介入。
2. 买卖双方履约的主要依据应以何者为准?为什么以它为准?
解析:买卖双方履约的主要依据应以贸易合同为准。
因为,贸易合同是开立信用证的基础,一般情况下,贸易合同的一方(通常是卖方)既是贸易合同的当事人,又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因此,既受信用证约束,又受买卖合同约束。信用证受益人不能在合同之外要求修改信用证,信用证独立于合同,但除非双方存在新协议,信用证必须根据合同开立开立和接受信用证是当事人的合同义务。
信用证一般只能约束信用证的受益人,因此,一般不能作为买卖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主要依据。
本案中的非洲买方不是信用证的受益人,不受信用证条款的约束,因此,信用证上装运条件仅规定:“最迟装运期6月30日,分数批装运。”的条款规定,不能约束买方,买方只依据贸易合同规定的条款:交货条件为当年12月起至2000年6月,每月按等量装运**万米,凭不可撤消信用证自提单日后60天付款。我国出口公司依照信用证上的条款,作出的不顾合同的原订装运条款的行为构成了对贸易合同的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不能说确切的说责任是属于哪一方
重点是双方都不清楚海关的规定:单证上的品名与实际货物包装上的品名不一致要罚款
你和外商签订合同时,合同上是否有包装条款,根据你说的(该酒的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我推断合同的包装条款是要求该酒的外包装上均写cider字样,既然外商在合同上签了字,说明他认同该酒的外包装上均写cider字样,你们生产的时候当然要在该酒的外包装上均写cider字样,这样不违反合同,但是客户来证品名就变为了applewine,说明客户也就有责任了,为了能顺利结汇,你们就根据证来做单,而没有要求外商改证,这样不违反信用证,但是结果却导致外商被海关罚款,你们也有责任。
关于具体责任分摊很难分清楚,与外商交流交流
卖方的风险转移在装运港船舷。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后的所有风险不由卖方负责。针对上述案例,a对b的交货是存在一定的问题的。因为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了损失,但并不是全损,而是部分损失。其中还留有1,800吨货物顺利的抵达目的港,暂且不管这1,800吨货物给谁。但是a绝对不能“宣布出售给b的1,000吨小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且认为按cfr合同,a对此项风险不负任何责任。”不管损失1,200吨货物责任在谁,a对b有无交货的责任,具体交多少货,由双方商量决定。
不能啊,cfr货物在装船后风险就交移至买方了,买方投没投保险,投的什么险能不能索赔是买方自己的问题了。和卖方没有任何关系,他们的拒付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