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是向委托方提供一种以劳动力为主要产品的服务,物业管理:是接受物业委托方的要求,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实际物业管理也是一种劳务委托服务。
关于物业费的纠纷,急急!
你好,我是从事物业行当的,现在你要认清一个事情,就是现在小区为你服务的物业师B公司,你无辜拖欠物业费,现在已经2年,马上就要过诉讼时效了,B物业也只有把你告上去,这样的情况,你稳输!从客观上讲A物业在撤离后,应该收回原来的拖欠款,因为这是A公司的应收款,B物业无权收取,A物业一般只要采取诉讼的方式其实都可以收回(我们就是这样的,以前一个项目我们撤出后有500W的拖欠款没收回,我们是高档物业,最后一一诉讼全部收回)。对于A物业我不清楚为啥会白白流失这笔金额。现在对你的问题来讲,的确是很不公平,很吃亏。可是无论从你第一个角度来说,B公司无权收取以前A公司的物业费,第二个角度讲,A和B物业更本不发生关系,所以也不可能那A得物业去抵B的物业费。所以,我很抱歉,只能说你比较倒霉,而拖欠A公司物业费的业主比较幸运。而你说从法律来讲,法院是不支持你的行为的。现在对于你拖欠B物业的钱,如果诉讼你是完全必败的(我们物业这种官司,有一场赢一场)。抱歉。大了这么多字,请采纳我的答案吧。 补充:你可以把情况反映给业主大会,让业委会来看看有什么办法
物业费纠纷,物业合同纠纷
其实,挺合理的一条。反向,对于民生,这是防止物业企业弃管的一条。因为,并不是每个小区都是优质项目,物业是企业,不从政府领工资,所有支出包括工人工资都是由物业费支撑的,都不交物业费or物业费过低不足以支持运营,很多物业都是想撤出的。没有接手下家,想提前撤出,基本都会被居委会or物业主管部门约谈的。
十六条,只不过是条优先权的问题。如果,不想让他继续服务了,不一定要成立业委会,组织一次临时业主大会重新选聘一家物业企业就可以。类似于全小区公投,不过,你要找到愿意给大家伙白干的人。
另外,由于物业服务不到位,拒交物业管理费,如果,你的诉求仅仅是不想交物业费,这条就不是重点,因为大部分业主都在缴纳,最差一点这也是大部分人认同的事实合同关系,合同是基于全体业主的,你个人无权否定,想改变就要成立业委会组织业主大会公决。
还有,就是根据关于物业管理的司法解释中,个人感觉不能作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法院明显不会支持你的,只要追缴物业费案子能立案,想不缴费,想不遵循合同契约精神,想成为小区个例的,基本你的愿望不可能实现的。就像去餐厅吃饭,你觉得做得不合口味就想不交钱,但是口味这个问题,除了跟你的消费档次成正比,个人主观太明显了,所以想吃霸王餐基本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