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数量条款纠纷案例分析 我国某外贸公司出口灯泡2000个。买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开来不可撤

2023-08-02 45 0 举报/投诉

《UCP600》规定,即使信用证不准分批,在数量上也允许有5%的数量增减比例这个规定主要针对的是散装货,而对于有包装的货物是不适用的。本案中的货物是灯泡,不可能是散装货,所以不适用此条款。因此银行有权拒付。

国际私法案例

法律规避主要看当事人有没有故意制造某种连接点,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强行法,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这个案例中连接点就是婚姻缔结地,强行法就是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年龄的硬性规定,泰国法就是对其有利的法律。
结婚形式要件,既结婚登记,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国际商事仲裁案例

本案应由深圳分会审理。
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虽高上海、深圳两分会,但分会是仲裁的组成部分,即使其办公地址不同,但属同一整体,对外示以同一机构。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约定争议提交该仲裁委管辖的,如未约定仲裁地点,则由申请人选择北京、上海、深圳所在地提起仲裁。如被申请人有异议,交由仲裁委作出决定。

从楼主所述情况来看,如深圳分会已受理了申请人之申请,一般来说,不存在另行变更仲裁地点的情况。

以上,供参考。

求几个经典国际私法案例 关于继承 婚姻 合同的,谢谢各位了

【案例1】留学生离婚的法律
李女现在美国留学。徐男现在德国留学。李徐两人于1990年自愿结婚,婚后生一女孩,女孩一直随男方徐某的父亲一起生活。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性格差异及日常生活中的矛盾,导致夫妻关系疏远。1997年7月,李某曾向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又撤诉,但夫妻关系一直未得到改善。1999年,徐某去德国留学,2001年李某去美国留学,双方分居至今。2002年,李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徐某离婚。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脾气不合,曾于今年前提出离婚,因法院作了大量调解和好工作,自己才撤诉。此后,自己与被告一直分居,已经破碎的婚姻给自己造成了很大的痛苦,现已无法共同生活。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徐某离婚,离婚后孩子有原告抚养,徐某致富一定的抚养费,家庭财产由徐某自由选择。
徐某辩称:原告于本人结婚后感情一直不错,互相支持和帮助,家庭生活是美满的,股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徐某坚决要求抚养孩子,家庭财产服从法院判决。
法院对本案进行了神力时,李某、徐某本人均未到庭,而由双方各自的代理人出庭。双方代理人豆豉有各自的被代理人的书面材料。
【问题】
1、本案是一起涉外离婚案件吗?
2、法院可以判决原被告离婚吗?为什么?
3、原被告不出庭,法院若判决准予离婚是否违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
4、若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孩子应有谁直接抚养?

【案例2】涉外离婚的法律
张某与游谋士美籍华人。游某在2000年8月底来中国旅游期间,认识了原告张某,双方互有好感。双方来往了几天后,游某返回美国。2001年7月,游某在此从美国来到中国,与张某相处一周后,二人编导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相处时间少,彼此了解不够,婚后不久双方就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互相埋怨,直至分居。2002年2月, 张某和游某就结婚问题达成个共识。
【问题】
1、张某和游某能登记离婚吗?
2、张某弱项法院提起离婚,应向哪地法院起诉?

【案例3】涉外离婚的处理
李百与梁千均是再婚。梁千是美籍华人。梁千是在1998年底来中国旅游期间,经过亲友介绍与李百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99年7月份,梁千在此从美国来到中国,与李百相处3个月后,二人便于1999年10月份到某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双方相处时间很少,彼此不够了解,且婚后李百拒绝与梁千同居,致使夫妻感情确实无法建立起来,双方互相埋怨。1999年12月2日,李百向中国的某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梁千离婚。
法院审理该案件时,被告梁千因在美国忙于生意,自己未到庭,而由自己的代理人刘律师持有梁千的书面材料出庭。
【问题】
1.本案应由哪个国家的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2.当事人梁千未亲自出庭,是否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
3.刘律师的代理符合法律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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