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法律是什么
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解释规定,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二、法律咨询服务公司做什么
法律咨询公司主要的业务是:民事经济纠纷、刑事诉讼、法律顾问、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商业纠纷、建筑工程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医疗等法律事故律师服务。
公司需要有一定的经营范围,以便开展经营活动。同时,确定公司的经营范围,还涉及以下因素:
一、方便投资者了解公司资金的投入方向,也就是资金投入的项目以及该项目已经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的风险;
二、为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确定大体的范围,有利于公司经营活动的专业化发展;
三、有利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认清公司发展的前景以及努力的方向;
四、有利于建立和维护一定的管理秩序、经营秩序,防止市场竞争的无序状态。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立足中原,定位中国,全球视野。未来尤其在金融、资本市场、私募基金、公司并购重组、房地产、税务等领域将为客户提供顶尖专业的法律服务。也将为中原地区带来更优秀的律师专业化团队,更全面的法律资源整合平台,更强大的律所品牌,更广泛的全球法律服务网络,助力中原经济区的发展,为河南经济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三、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有哪些法律法规
2007年4月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基本原则、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方面进行明确的规定。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法规,是一部政府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法律制度,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更加有效地防治腐败。国家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要求,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电子政务是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面向公众、保障安全”的要求,在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的同时,构建网上信息公开平台。
四、具有法律效用的信息联络方式有哪些
具有法律效用的信息联络方式有电话,短信
现代社会信息传递方式很多,人们可以通过传统的报纸,电视,还有现代化的通讯设备,互联网,等等获得最新的信息,最有代表的现代化信息传递应该就是互联网了,方便,快捷,和以往的比如报纸和电视比较,最大的不同就是内容更广泛,即时,便捷。
现代社会信息传递的方式有:
1.有线通讯传输,如电话、传真、电视等。
2.无线通讯传输,如对讲机、BP机(已淘汰)、移动电话、收音机等。
3.数字通讯传输,如连网的电脑、数字电视 等
4.纸张通讯传输,如书信、报纸等!
五、法律条文
民法通则
劳动法
婚姻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
(共四页,自己翻看)
六、急求法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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