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比喻意象?

2023-08-02 93 0 举报/投诉

一、法律的比喻意象?

就是给某些人制定的一条准绳

二、什么是法律生命共同体

法律共同体,是在对于法律事业团体性的研究中,由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法学家等组成的法律职业群体・群体成员间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从而形成一个没有疆城的法律事业共同体、解释共同体以及协作共同体・

从事是法律工作的人们,互相支持,互相帮助,成为一个整体,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公安人员,等等。

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特征

法律分析: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指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为核心的法律职业人员所组成的特殊的社会群体。它必须经过专门法律教育和职业训练,是具有统一的法律知识背景、模式化思维方式、共同法律语言的知识共同体;它以从事法律事务为本, 是有着共同的职业利益和范围,并努力维护职业共同利益的利益共同体;其成员间通过长期对法治事业的参与和投入,达成了职业伦理共识,是精神上高度统一的信仰共同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二条 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二条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 w临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

四、法官助理有升任法官的可能吗?

司法改革过程应当注重法官助理制度本身价值的构建及其制度化。应当看到法官助理制度本身的独立性及其价值。应当重视法官助理的培养,给予法官助理相应的职业尊荣感,而这一切的前提在于重视法官助理的独立性。

随着司法改革进程的进一步深入,如何分配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职责成为了“攻坚克难”中的一道难题。现代司法实践表明,审判权的有效运行需要多方配合。法官助理制度本身存在的合理性已经得到权威证成,然而从法官助理这个名称来看,似乎这个职业必须完全服从法官指示,全无自身独立性可言。毫无疑问,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法官助理选任高于书记员,却又是法官的主要来源。可以说法官助理的优劣关系到整个司法运行的有效机制。那么作为一名法官助理,其独立性在哪里?

一、法官助理独立服从法律。法律是司法活动的主要准绳,司法运行的过程必须服从法律的规定。作为一名法官助理,其本身并非仅仅服从法官,而是在法律规定下,在法律范畴内配合法官完成事务性的工作。很明显,法官助理有着自身的工作职责,这种职责来源于司法实践的需要,且由法律来规制。任何超越这种职责范围的工作都视为违法。法官助理应当独立服从法律,这种服从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法官助理必须完成法律规定的工作内容,这是根本。无法胜任的法官助理应当及时调离,分流到其他工作岗位。2.法官助理不能干涉法官依法独立审判。作为工作职责,其应当完成法律授权法官范围内法官所指派的任务,对于法官如何判断、如何思考仅仅只能提供参考意见,不能干涉法官核心审判业务的进行。3.法官助理不能代行法官职责。法官有着自身的工作职责,其中最为核心的为庭审过程及裁判文书的制作。庭审过程中,法官能够发现诉讼过程的争议点以及法律事实,并形成初步判断,在合意后,通过制作法律文书将内心确认以裁判文书的方式来固化,形成判决结果。裁判文书是法官的核心工作,法官助理只能为裁判提供相应意见,禁止代替法官撰写法律文书,禁止从事法官所应当完成的其他工作。

二、法官助理独立服从司法正义。司法正义是司法活动的价值导向,同时又是检验司法过程的根本标准。当然,作为司法人员的组成部分,法官助理更应当以司法正义为自身价值导向。作为抽象概念的司法正义需要从多个维度进行分解。1.法官助理应当独立发现案件事实形成自己的意见,独立完成相应本职工作。法官助理制度构建本身是为法官提供有效建议,代行事务性工作,减轻法官事务性工作之累。因此法官助理在发现案件事实后,应当积极寻找相应法律依据,寻求相应同类判决,为法官提供相应建议,但这仅限于建议。同时,法官助理对于超越本职工作以外的事务应当坚决抵制。2.法官助理应当严守司法底线。法官助理作为司法人员的组成部分,应当具有坚定的司法理想,拒绝来自各方的诱惑,坚决抵制各种腐败行为,坚决抗拒任何可能泄露司法机密的行为。法官助理应当严于律己,应当独立为自己的理想信念负责,应当为司法正义奉献自身的力量。3.法官助理应当勇于纠正司法过程中的错误。法官的审判业务水平通常高于法官助理,但法官作为一个常人难免会出现一些疏漏,此时法官助理若发现法官的错误应当及时汇报法官,听从法官安排;若所发现的错误法官拒绝纠正,法官助理应当作相应记录备案。

三、法官助理独立获得职业保障。法官助理作为一种职业形态而存在,是法律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同时又是法官的后备力量,关系到整个司法的现在与未来。因此,给予法官助理独立的职业保障有着重要价值。首先,法官助理有获得独立职业晋升的机会。司法改革分类管理体系下,法官有着自身的级别,而因为员额的限制,法官助理很难迅速进入员额内,同时一部分法官助理更加适合法官助理职业,进而建立科学有效的法官助理晋升机制迫在眉睫。同时,对于符合法官选任条件的,法官助理有权自我向法官遴选委员会推荐。其次,法官助理有权独立获得职业荣誉。法官助理的职业荣誉感不仅仅依附于所服务的法官,更来源于自身司法活动的过程。法官助理应当要树立职业尊荣感,同时在司法改革过程中,改革者应当适当明确法官助理获得尊荣感的权利。再次,法官助理有权获得职业技能提升的机会。法官助理不仅仅需要配合法官做好本职工作外,更需要不断提升自身职业技能。法官助理在工作中不仅应当享有单位的职业培训外,同时应当按规定享有进修的权利。法官助理职业保障不仅仅包括上述几点,同时还应包括独立获得报酬、享有社保等等,只有良好的职业保障才能够使得法官助理保持良好的工作心态,稳定工作进程。

当然,法官助理的独立性并不仅仅表现为上述几点,如法官助理具有独立免责权、独立被追责权等等。司法改革过程应当注重法官助理制度本身价值的构建及其制度化。我们不应当仅仅将法官助理制度作为完全依附法官的制度,更应当看到法官助理制度本身的独立性及其价值。应当重视法官助理的培养,给予法官助理相应的职业尊荣感,而这一切的前提在于重视法官助理的独立性。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试点法院的法官员额确定以后,在法官岗位出现空缺时可以选任新的法官。由此决定了法官助理的未来发展路径大致有两种:一是择优遴选任命为法官,二是在法官助理的岗位上逐级发展。

也就是说行政编的法官助理经过若干年的锻炼,通一定的选拔模式就可成为法官了

现在还有些法院的法官助理是事业编制(历史遗留问题)是不能成为法官的

法官助理如果也拿到A证、两年法律工作经验 、达到23周岁 ,是不是意味着 也可以升任法官啊

你太想当然了 名额就那么几个 不可能是规定一个固定条件 达到了就可以升任的 至多会规定一个最低条件 另外 据我所知 法官助理升任法官 仍处于试点中 各地办法不一 不过从整体形势看 法官助理升法官是必然的趋势

有可能,你必须过司考!!!在干几年助理!!!

我就是这样的!!!

可以转为法官。但有前提条件,即:你是法院系统正式在编的公务员编制,是正式在编的法院干警序列,而不是什么聘任制或合同制人员。

有,你考过了司法考试的话,就一定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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