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58年欧共体成立的法律文件是
欧洲共同体法。
第1条
欧洲共同体及欧洲政治合作的目标应在于,共同切实促进欧洲联合的进程。
欧洲共同体应建立在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以及后来对上述各条约进行修改或补充的条约和法令的基础之上。
政治合作应由第三编加以规定。该编各条款应认可并补充卢森堡报告(1970年),哥本哈根报告(1973年),伦敦报告(1981年)和关于欧洲联盟的庄严声明(1983年)所约定的程序,以及各成员国之间逐步确立的惯例。
第2条
欧洲理事会应由各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以及欧洲共同体委员会主席组成。各成员国外长和一名共同体委员会成员则应协助他们工作。
欧洲理事会每年应至少举行两次会议。
第3条
1.以下新命名的欧洲共同体诸机构应按照建立共同体的各条约和以后对这些条约进行修改或补充的条约和法令以及第二编各条款所规定的条件和宗旨,行使其权力和职能。
2.主管欧洲政治合作的机构和部门,应按照第三编和第2条第3段提到的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和宗旨,行使其权力与职能。
第二编关于修改建立欧洲共同体的各条约的规定
第一章关于修改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的条约的规定
第4条
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应补充以下规定:
“第32条之四
1.应共同体法院请求并与委员会和欧洲议会协商后,理事会经一致同意,可为共同体法院附设一个法庭,负责受理和决定由自然人和法人提起的某类诉讼的第一审,(当事人)只能就法律条款,按照规约规定的条件,向共同体法院上诉。该法庭无权受理和决定由成员国或共同体机构提起的诉讼,或根据第41条提出的需作初步裁决的问题。
二、关于劳动时间、最低工资的请教!请法律共同体指教!
你的理解是错误的。你的那个国务院规定只规定了一些原则性的问题,并不具有强制力。就象每年国庆长假,国务院都会出个如何放假的安排,但具体如何安排放假,都是由单位自己说了算的。法律只规定了每周工作四十小时,星期一到五工作36小时,星期六再工作四小时是没有加班费的。所谓最低工资,是指每月最少拿到手的。就是说,正常上班的情况下,再交纳了个人承担的社保后,工资不能低于960。至于公司规定底薪多少,法律不管的。
不能这样理解哟,要看你的合同上是怎么去签的,比如你是标准工时还是综合工时,这些,你一周都没有上满36个小时,他有权让你在星期六补半天。
最低工资虽然是860,但他给你了其实福利,你就不止了啥,这个是有争议的。并且你是有提成的。如果你加提成拿到手不止呢?比如你工资单每月都不止这个数,你还怎么去说,你的最低工资只有860?
这个理解 有问题的吧,法无明文规定,是不能用推定的,你第二条你你自己想出来的,自然法院是不能支持的。一天不会给双倍的,一般情况,860是最低工资,不过规定不能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所以960是最低工资。
一周超过36个小时的工作才能算加班。
最低工资标准是你拿到手的钱。
三、车祸死亡赔偿金第一顺序人平均分吗
车祸死亡赔偿金第一顺序人平均分。
死亡赔偿金的意义在于维持近亲属与被侵权人死亡前大致相当的物质生活水平。死亡赔偿,是财产性质的损害赔偿而非精神损害赔偿,是对近亲属自身利益受损进行的救济,而不是对生命本身的赔偿,所以不存在“同命同价”或者“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是近亲属自身依法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不是从死者处继承来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如下:
1、死亡赔偿金因司法解释采取继承丧失说,应分配给法定继承人;
2、同一继承顺序中,死亡赔偿金原则上按照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决定分割的份额;
3、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四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