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损害的责任承担主体是谁
医疗损害的承担主体是医疗机构。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损害赔偿政策?
医疗损害赔偿标准规定: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下列六种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者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三、医疗事故责任的构成条件?
医疗事故责任的构成条件:
(一)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
从民法理论上,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为疏忽大意;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为过于自信。
(二)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
所谓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的行为。在这里,法律泛指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的法律文件;诊疗规范、常规不仅包括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中规定的规范,也包括医疗单位内部制定的具体操作规程。
(三)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且该人身损害应当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损害程度
这里所说的损害事实,是指因医方违反其注意义务的行为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根据《条例》规定,并不是诊疗过程中造成的所有人身损害后果都属于损害事实,而是必须符合以下损害后果的才属于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包括:1、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2、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4、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这几种情况
(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原本是一个哲学概念。引起某一现象的现象,称之为原因,而被某种现象所引起的现象,称之为结果。客观现象之间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事物的因果关系。
四、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您好,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背医疗良知和医疗伦理的要求,违背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告知/保密医务,具有医疗伦理过失,造成患者e78988e69d人身损害以及其他合法权益损害的医疗损害责任。
一、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法律特征:
1.构成医疗伦理损害责任以医疗伦理过失为前提;
2.医疗伦理过失认定方式是过错推定;
3.医疗伦理损害包括患者人身损害/其他民事权益损害。
二、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类型:
1.违反信息告知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未对患者充分告知/说明其病情,未对患者提供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侵害患者知情权的医疗损害责任。
2.违反患者同意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其应当尊重患者自主决定意愿的医务,未经患者同意,即积极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消极停止继续治疗,侵害患者自我决定权的医疗损害责任。
3.违反保密医务损害责任。
4.违反管理规范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违反行政管理规范,造成受害患者的身份权等权利损害的医疗损害责任。
三、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
四、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
2.损害事实:主要表现为侵害患者的知情权/自我决定权/隐私权/身份权等。
3.因果关系;
4.医疗伦理过失(推定过错):是指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从事医疗行为时,违反医疗职业良知/职业伦理应遵守的告知/保密等法定义务的疏忽/懈怠。
五、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形态:替代责任。
六、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过错推定原则。
七、医疗机构伦理损害责任内容:
1.告知和知情同意义务:
(1)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2)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
A.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B.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3)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4)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病历资料义务: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2)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3)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A.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B.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都只是对发生医疗事故时应当对主观性病历资料进行封存;并未对患者是否可以查阅/复印/复制主观性病历资料作出规定。
3.隐私保护义务: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2)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责任:泄露患者隐私/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A.泄露患者隐私: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将其在诊疗活动中掌握的患者的个人隐私信息向外公布、披露的行为/未经患者同意而将患者的身体暴露给与诊疗活动无关人员的行为;
B.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
4.不得进行防御性治疗(过度诊疗)义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1)过度诊疗与适度诊疗相对客观的标准为是否符合诊疗规范:诊疗护理规范是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实施过度诊疗的标尺。
(2)适度医疗应考虑以下因素:
A.符合患者实际需求;
B.疗效是最好(既非“过”亦非“不及”);
C.经济耗费是最小;
D.对患者的侵害是最小(无伤害/伤害最小/无痛苦/痛苦最小);
(3)医疗过度侵权责任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指重新治愈康复)/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A.过度医疗没有造成新的人身伤害或过度医疗和新的人身伤害的形成没有因果关系,只是医疗费用不合理增加,没有其他合理理由的,应予赔偿认定为不合理的费用;
B.造成新的人身伤害的(包括产生新的疾病/原有疾病恶化甚至死亡):如果有因果关系,应赔偿因新的人身伤害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衍生疾病治疗费用等。
【律师提示】
①医疗伦理过失类型:
A.违反资讯告知义务的伦理过失;
B.违反知情同意的伦理过失;
C.违反保密义务的伦理过失;
D.违反管理规范的伦理过失。
②医务人员履行说明义务的标准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医务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和诊疗的需要向患者披露诊疗信息时应达到的范围和程度:
A.决定是否向患者说明某一特定医疗风险信息的标准是其对患者决策是否具有实质性影响;
B.所有潜在影响患者决策的风险都必须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