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司考的区别?
2018年,是首次组织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开局之年,因而被业界誉为“法考元年”。从“司考”到“法考”,一字之差却蕴含了许多新意,那么具体有何变化?这些变化对于2019法考生备考有何启示?
法考”的变化之一就是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范围,由原来的4类职业扩展到9类职业。司法考试制度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将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纳入到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范围。这些人员要么涉及到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保护和克减,要么具有准司法性质,其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必须这样的考试制度,为建设法治队伍起到选拔作用。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法治人才选拔的“入口关”,这意味着在今后的法考考试中会进一步强化对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的考查力度,有利于切实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的能力素养,各位考生应该更加重视宪法、中国特色法治理论及法理学等科目。
“法考”的变化之二就是报名条件有新变化,提高了报名门槛,虽然司法部在这个制度设计时进行了充分的调研,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体现了对考生的温暖与关怀,但不可否认的是,非全日制、非法学本科生在未来将不会像以往那样在法考的道路上不受任何限制。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法学教育打开了一扇窗,这是实现法学教育应用化和法律人才职业化的一个重要途径,是检验学生法学素养和法律综合素质的标尺之一。这意味着今后的法学教育也会发生改革,在法考考试命题方向会更加贴近社会,服务于法律职业发展的需要。
“法考”的变化之三:卷式结构有新变化,大幅度提高案例题分值比重的规定,将一次性考试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阶段,只有客观题考试的考生才可以参加当年的第二阶段的主观题考试,客观题的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这意味着今后的法考考试不仅考查考生应知应会的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考查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多出没有标准答案的“活题”,突出考题的实践性,请各位考生在复习过程中务必关注热点案例分析!!
“法考”的变化之四:放宽政策有新变化:放宽地域范围。将国务院审批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县级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1039个县级行政区域纳入放宽地域范围。
中央有关会议明确要求,在艰苦边远地区和民族地区实行与内地有一定差别的考试政策,适当降低考试门槛,让当地符合条件的人能够进得来、留得下,提醒各位考生在报考时多多了解相关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放宽政策。
法律思维方式是什么?
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的特定从业思维方式,是法律人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考模式,或叫思维方式。
1,逻辑思维
在法律思维当中,逻辑思维可能是我们最需要考虑的问题。
我们经常讲“因为”、“所以”,这是一种逻辑思维。在我们的法律规范当中,比如说“假定、处理、制裁”,也是一种逻辑思维。
我们要设定一种权利,那就要考虑这种权利的来源。我们设定一种权利,同样考虑为这种权利设置了某些救济措施。这就是逻辑思维。
2,逆向思维
逆向思维也就是反向思维。我们现在生活在网络时代,每天都能看到我们所谓的“民意”。“民意”是一种什么思维?就是一种大众思维。
当全社会皆曰可杀的时候,法律人要说不杀,因为我们法律人拥有的思维之一就是这样一种逆向思维。
当大家都说这个人犯罪的时候,我们有可能要想:他有没有可能不构成犯罪的理由、条件、事实、证据。
3,程序思维
法律人在考虑问题的过程中,应当优先考虑程序,即不会先去考虑实体问题、结论。
在追求实体正义的同时,也不能忽视程序正义。有时候,实现程序正义不一定能够实现实体正义,但实体的不正义多半是由程序的不正义导致的。因此,法律人在时刻保持程序思维,处理任何事情都应该按照程序办事,不可无视程序,如此才能帮助当事人实现其合法权益。
4,救济思维
“无救济则无权利”,救济在法律上又分为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律师为当事人提供的就是私力救济。
在法律人的眼里,任何人都有得到救济的权利,无论是程序上的救济还是实体上的救济,具备这种思维,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当事人。
5,规则思维
法律是什么呢?法律是一种规则。
法律是一种调整权利和义务之间关系的规则,也是一种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规则,法律就是以公权力作后盾来保证它实施的一种规则。任何时候我们讲有规则,就是说按规则来办事。
规则之上,还有谁?还有原则。原则之上还有谁?公平思维。有时候,我们要看到的是一种更高境界的、更高意义的规则思维。
6,民主思维
这个问题相对来说,好像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它还需要来强调吗?它一定要强调。
不过,民主思维可能有很多理解的含义。当票数出现51对49的时候,当票数出现99和1的时候的民主问题。
完全一致的肯定不是民主的。比如说,我们一致拥护校长的领导,这肯定是假话,肯定也有若干人不拥护。但是,不拥护是少数派。对校长来讲,不拥护的人不是说不值得尊重的人,同样是值得尊重的人。
也就是说:民主的思维是要服从多数,尊重少数。作为一种民主思维,作为一种民主政体,一种民主法治,实际上我们想到的都是说:要如何地尊重多数,如何地尊重少数。
7,权利思维
法律就是一种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的总和,宪法就是“写着人们权利的一张纸”。
权利思维就要求我们在任何时候都要想:他有没有这个权利?我有没有这个权利?公权力有没有这个权力?私权利有没有这个权利?男同学有没有这个权利?女同学有没有这个权利?
我们要能够分辨出并看到:谁有这个权利?这就是一种权利思维。
8,平等思维
所谓平等思维,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实学法律的人都知道,在法律人眼里没有坏人,在道德的眼里有坏人。
律师为坏人辩护,我们实际上不是为坏人的“坏”去辩护,我们实际上应该是为坏人这个“人”去辩护。
因为他跟我一样,都是一个平等的主体。
我们任何一个人都有可能会成为或者就是潜在的犯罪嫌疑人,我们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实际上就是保护我们自身,就是说:对他的保护,也是保护我。
就算是最后判决他有罪,我们跟他之间还是一种平等的关系。这就是法律人应该有的平等思维。
9,证据思维
平常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常说“讲话要有证据”,这就是现实中的一种证据思维,但是,在法律人来讲,我们的证据是指什么?我理解的就是:客观事实和证据事实。
法律人证据思维的关键不在于你提出来人家是否承认,而在于你拿出证据来,对方能否否定的掉。尤其在发生争议的时候,你主张了一个事实,就需要有证据予以证实,而不能依赖于对方的认可。因为证明的责任在主张事实存在的一方。
对于证据思维,甚至可以这样说,不能只看做了什么,要看你能证明什么。
10,公平思维
如果说平等思维是一种状态,那么公平思维就是一个结果。
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也是一种公平思维,在律师的面前没有坏人,在法律的面前没有坏人。那么就是说我们对一切人的权利要公平地去保护,要依据一种公平的原则。
也就是说,平等是状态,公平是结果。结果就要求我们要让所有的人能实现在法律上的平等保护――公平的结果。
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的特定从业思维方式,是法律人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考模式,或叫思维方式。
第一、程序先序,即认为程序优于实体;
第二、掌握运用法律术语,对事物用法律人的角度观察、思考和判断;
第三、保持溯及既往的习惯,中正稳重;
第四、逻辑严密,谨慎地对待情感因素(客观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对事物的探求过程多作事实判断,尽量少作价值判断;
第六、追求程序正义,在程序正义前提下追寻事物本质;
第七、判断结论总有单一性,是或者非有明确界限并要求作出判断。
个人总结,请诸法律人雅正。
如果你有兴趣,推荐研读部分法律和哲学论述
(德)恩吉斯:《法律思维导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葛洪义(编):《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一、二辑),中政大出版社;
孙伟平:《事实与价值》,中国社科出版社2000年版。
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的特定从业思维方式,是法律人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考模式,或叫思维方式。 一位普通人看到钟表不走了,可能会说“这只钟表坏了”,但一位法官或律师看到钟表不走了,只会说“这只表不走了”,绝不会说“这只表坏了”。这就是普通人与法律人思维的不同。
按法学原理思维无罪推定刑罪相适形成证据链的逻辑思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