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律规定的范围是什么?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所得、没收非法财务、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的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最终裁决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对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 门作出的原级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或者向国务院申请 裁决,国务院依法作出的裁决是最终裁决。除了《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最终裁决外,还有三部法律规定了终局裁决:(1) 《出境人境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 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其他境外人员对依照本法规定对 其实施的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前款规定。”这里的行政 复议为最终裁决。(2)《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对公安机关不许可决定申请 行政复议的,同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最终裁决。这是因为集会、游行、 威是公民的政治权利,是否许可是专属行政机关的判断权,不能纳人彳了政 诉讼的受案范围,由法院审查和监督。
(3)《审计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被 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 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当然,这里裁 决的性质是否属于行政复议以及是否适用《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还可以做 进一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