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淄博市退休职工去世补助标准
法律分析:淄博市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在继承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基础上,还将由统筹基金发放一次性救济费和丧葬补助费。根据文件规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费为1000元/人。一次性救济费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由统筹基金发放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二、淄博市职工退休待遇
法律分析:淄博市职工退休待遇会根据原来的工资,退休保险的缴纳额和当地的经济水平进行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第五条 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三、淄博公交卡办理流程
法律分析:淄博市有多种类型公交卡,办理方式分别如下:
1、普通卡:任何人不需任何证件到各公交IC卡售卡充值点办理。普通卡在张店中心城区的23条线路按现行票价的六折优惠,在其它实行IC卡的线路上按现行票价的九折优惠。普通卡可一人持卡多人使用,可跨年跨月使用,且余额不作废。每次充值金额最少30元,卡内余额最多不超过300元。
2、 学生卡:适用范围为淄博市所有在校中(高中、初中)、小学生。学生卡在张店中心城区的23条线路按现行票价的四折优惠,在其它实行IC卡的线路上按现行票价的九折优惠。办卡时需提供户口簿、学生证(或学校证明信)和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每次充值金额最少30元,卡内余额最多不超过300元。
学生卡可跨年跨月使用,且余额不作废。持卡人小学或初中毕业后当年9月30日前凭原学生卡、新学生证(或学校证明信)到原售卡点进行审验,未经审验者,自动转为普通卡,直至审验完毕后,才享受学生卡待遇。高中毕业后,学生卡自动转为普通卡,可继续使用。
3、免费卡:适用范围为离休干部、残疾军警。离休干部办卡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簿、离休证、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残疾军警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军官证或士兵证)及复印件、户口簿、残疾军人证、残疾警察证、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证件上缴后10日后取卡。持卡在所有实行IC卡的线路上乘车免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淄博市人民检察院韩敏,以案谋私,刑讯逼供,制造冤案,实名控告他十年为什么无人管?
制造冤案?如果有官方明确结论,必然将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党纪政纪,甚至法律责任。如果这个说法没有依据,那一切都只是本人的个人认识而已。我国法律充分保障公民的控告权,相关部门也欢迎控告举报检举,但要启动立案侦查程序,则必须有证据证明已经涉嫌犯罪。根据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渎职案件,应当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事实上,十年时间,相关部门必然已经受理过,也必然有过一定的结论,并不是只要结论不如本人所愿的,就是没人管,这个说法是十分错误的。
一、《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
1、第一百六十八条 侦查部门对举报中心移交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初查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2、第一百七十一条 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初查的,承办人员应当制作初查工作方案,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审批。
3、第一百七十六条 侦查部门对举报线索初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审查报告,提请批准立案侦查,报检察长决定。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批准不予立案:
(一)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
(三)事实或者证据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
4、第一百七十八条 对于实名举报,经初查决定不立案的,侦查部门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连同 举报材料和调查材料,自作出不立案决定之日起十日以内移送本院举报中心,由举报中心答复举报人。必要时可以由举报中心与侦查部门共同答复。
5、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属于错告的,如果对被控告人、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向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通报初查结论,澄清事实。
对于属于诬告陷害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6、第一百八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侦查部门在十五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同时告知本院控告检察部门。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十日以内申请复议。
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侦查部门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举报人的行为未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但需要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处理。
你需要收集一定证据 可以向上级检察院投诉 或 向纪委投诉检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