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矛盾?

2023-08-02 34 0 举报/投诉

  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矛盾的对策

1。二轮土地延包时,外出务工者是否享有参与权,视情况而定。一是自愿交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二轮延包时接到通知本人未返乡的,原则上视为自动放弃。但该村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变。二是外出时将承包权交由集体代管,集体又转包他人的,不论合同期限长短,村集体组织都应协商后,将土地返还给原承包户耕种,但原承包户应支付他人在承包地上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作为补偿。
  现承包人不同意返还的,原承包人可收取土地承包费。自动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再享有征占补偿费,但仍享有本集体其他收益分配权。将土地转包出租给他人的,已签合同的按条款执行;未签订合同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2。二轮土地延包后,《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已经实行“小调整”的,不再纠偏;因违反计生政策及新增人口等未取得承包地的,按“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执行。
  有条件的地方,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8条规定,可适当调整承包土地或承包给新增人口。

3。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鼓励和支持农民离地从事其他经营或外出务工,愿将承包经营权流转他人的,不论是口头协议还是签订合同,只要合法,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约定履行,不得随意废止。
  确需变更或解除的,交由村集体组织主持协商解决。

4。预留“机动地”要妥善管理。转包给外村人的,要修订合同;转包给本村已包地农户的,要通过集体协调承包给新增人口及返乡失地农民。鼓励支持集体和个人在不影响农田建设规划的前提下,按审批程序依法开垦荒地,坚持“谁开垦、谁经营、谁收益”的原则。
  未经批准私自开垦的,原则上应在给予开发者合理补偿后,收回集体统一管理或发包。

5。对于土地权属不清的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的原则,协商优先,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裁定在后。未得解决之前,一律维持现状。

6。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农嫁女”在嫁入地已获得土地的,嫁出地可收回对应土地份额。
  
  嫁入地未相应增地的,嫁出地应保留原承包土地份额。妇女离婚或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尚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入赘婿”与“农嫁女”同等对待。对于以各种理由“空挂”户籍的,一切权利与义务按约定执行,户籍手续合法的,应视为该集体组织成员。

矛盾纠纷对孩子的影响是什么?

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矛盾纠纷有利于培养孩子的自我意识,能增强出孩子与人交往的能力,还可以锻炼他们的意志力

国有企业改制遗留的矛盾纠纷有哪些?

  主要的矛盾有:

1、小企业整体出让、兼并、分立的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全面履行合同,形成纠纷后,企业停顿,职工下岗无收入,上街堵路或找政府讨说法;

2、在签署兼并或产权转让合同或协议过程中,出让方或者某一当事方,不履行对相关债务和隐蔽债务、或有债务的告知义务,形成纠纷给收购方造成损失,形成纠纷;

3、在国企的公司制改建中,采取多种规避法律的行为,架空债务,逃避债务,不事先征求债权人的意见,以剥离的优良资产组建新的公司,把债务留在原有的空壳企业。
  形成纠纷后,新老企业均被债权人告上法庭,查封了企业的房产、设备,致使企业停产,职工无收入;

4、国企改制中涉及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违法暗箱操作,如低评,有意规避拍卖程序,设法不进场交易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5、国企改制后,企业由于历史金融债务以及职工欠包袱沉重,企业运营困难重重,但债权银行将该债权打包转让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公司又将该债权打包转让给外国公司,此后被诉至法院,企业资产被查封或被执行,职工赖以生存的资产不复存在,造成职工生活无着,直至上街或到政府上访;

6、由于政府有个别的政策导向有误,造成目前有些已改制企业面临再次重组的难题。
  最典型的就是集体或小型国有企业的所谓“股份合作制改建”。这类已改制企业,现在运作良好的不多,企业运作艰难的占多数,一部分已面临停产关闭或濒临破产。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股份合作制形式无论从理论与实践的任何一个角度分析,存在“先天不足”与“后天缺乏营养”等一系列发展障碍:(1)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这是造成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先天不足”根本问题;(2)合作企业的股权结构设置普遍不合理,职工股东权益经常受到侵害;(3)法人治理与企业管理两个法律概念在合作企业内部的经常被混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严重缺失;(4)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大会制度实行的是“每人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一般按照企业章程的规定,重大事项由股东大会决定股东大会的决策效率经常赶不上市场的变化需要;(5)由于股份合作企业规模小,设备陈旧,产品老化,企业没有发展后劲,金融机构一般不愿意向股份合作企业发放贷款,造成该类企业融资难;(6)该类企业选择经营者的范围只能限于本企业,一些经营能力、管理能力以及与市场经济的融通能力强的职业经理人才被排斥在外,严重桎梏了企业的发展。
  由于前述的诸多不利因素和先天不足,成为企业的发展不可逾越的瓶颈或障碍,因此企业要求再次进行重组改制的呼声很高,也造成了企业改制成本的重复与浪费。

7、改制后的企业,甚至包括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制企业,并不按照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进行规范运作,仍然按照老的国有企业的模式进行经营和管理,穿新鞋走老路,甚至违法逃废公司债务,造成纠纷和诉讼,反而造成企业不能正常运营。
  

8、改制企业对职工安置欠帐,是改制企业遗留问题中最为普遍和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是: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或国有非控股企业,没有对职工依法进行职工安置,即没有进行大家常说的“职工身份置换”,没有对这些职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职工安置费打了白条;甚至有的改制企业强迫职工用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对企业投资入股。
  

9、改制过程中,企业或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剥夺了职工的民主权利,职工安置方案不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者搞形式上通过,有的安置方案没有职工代表签字,只有工会盖章。造成职工对企业资产状况、企业改制目标、职工安置方案等不知情,这些改制程序违规现象,一定程度上侵害了职工的合法经济权益,形成职工的上访和不稳定因素;

10、改制过程中,企业或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历史欠费,如工资、医疗费、公积金、应进入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工伤补助、住房补贴等拖欠严重。
  造成职工上访和堵政府大门,因此而产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呈大幅度上升的趋势,形成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11、关于国有退出企业和破产企业的问题。大部分该类企业属于“资不抵破”,破产财产甚至不够支付破产费用,职工安置费过低,造成破产退出企业的职工上访、群访增多,另外,企业破产成本过高、破产企业的领导破产积极性不高、企业开办的社会职能移交难等委托都在不同程度的困扰着破产企业。
  尽管按照各级政府出台了一些有一定力度的规定或实施,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职工安置费用过低的问题。也是由于再就业形势严峻,下岗职工再就业难,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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