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处于矛盾纠纷调解的第一线。人民调解员深入基层,及时捕捉有关信息,能尽快了解事情动态,准确把握民间纠纷的成因和特点,积极有效地开展预防矛盾纠纷激化,同时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支持和参与,发动和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做好信息通报工作,拓宽了人民调解的信息来源,第一时间获得纠纷信息,从而及时调解。深入排查各类矛盾纠纷,对排查出来的各类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及时归类汇总,充分发挥群众自治的优势,将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上,科学地把握民间纠纷产生发展的规律,积极主动探索预防、调解、处理这些矛盾纠纷的新方法,及时发现矛盾纠纷的潜在因素,掌握工作的主动权,做到矛盾纠纷早发现、早调解、早解决,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防止纠纷的激化和转化,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犯罪,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隔阂。
矛盾赡养纠纷该如何经行处理?
矛盾赡养纠纷
关于抚养和赡养,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
1,赡养年老父母是每个成年子女的责任和义务,这是没有任何附加条件的;
2,每个父母都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责任;
3,如果双方不履行彼此的责任和义务的,对方可以起诉来维权。
一,赡养的相关规定:
1,《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2,中国《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3,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4,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5,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6,《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8,这种赡养是有条件的,即须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
二,抚养的相关规定:
1,祖孙之间的抚养:
《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祖孙之间的抚养的条件有:(1)祖父母、外祖父母必须有抚养的负担能力;(2)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抚养;(3)孙子女,外孙子女尚未成年。
2,离婚时子女的抚养问题:
夫妻离婚后,是从法律上解除了婚姻关系,夫妻间的相互的权利和义务随之终止。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解除了婚姻关系也就解除了对孩子的抚养、教育的义务。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夫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对于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问题必须慎重处理,因为这不仅关系到子女今后的成长问题,而且可以稳定离婚后的男女双方的关系,不至于因子女的抚养问题发生矛盾。
人民法院处理此问题应依照《婚姻法》第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